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是
(1)處方記載的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2)每張處方只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醫師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清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須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8)為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9)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畫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0)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1)藥品劑量與數量壹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皮克(p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微升(υl)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與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註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12)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1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