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條件
1,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有能夠對所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綜上所述,《藥品管理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文章
藥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