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基式減免。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征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減免稅種類,在中國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收減免有多種情況,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1)法定減免,在稅收實體法規中列舉的減、免稅。在每壹個稅種的基本法規中,壹般都列有減免稅條款,這些減、免稅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如《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章專門列出關稅的減免範圍,如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品可以免稅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疫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等的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利用廢渣、廢液、廢氣生產的產品,增值稅可以定期減免。中國現行營業稅、農業稅和所得稅稅法中的起征點,免征額的規定也屬於法定減免範圍。
(2)特案減免。專案規定的減稅、免稅。特案減免有兩種情況:壹是在各稅種的基本法規確定以後,隨著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稅種的基本法規中壹壹列舉,而需采用專案規定的形式。這兩種專案規定的減免,通常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批準授權由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特案減免又可分為無期限和有期限兩種。對有期限的減免,期滿後即應照章恢復征稅,如國務院批準,對金銀首飾消費稅所使用稅率從1994年1月1日起從10%減按5%的稅率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1月下文規定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免征增值稅(采用“先征後返”的辦法)。國務院規定,向國務院確定的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捐贈,不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3%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些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老區促進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組織以及國家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二年企業所得稅。
(3)臨時減免稅,為照顧納稅人生產、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難而臨時批準給予的減免稅。如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意外變化,納稅人依法繳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審批給予減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者是壹次性的減免稅。但有時臨時性減、免稅又作為特案減免稅處理。
減稅免稅內容,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減、免稅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1)鼓勵生產性減免。國家為了盡快提高生產技術水平,促進產品更新換代,對列人國家試制計劃的新產品,給於定期減免增值稅。為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廢渣、廢液、廢氣和其他廢棄物品生產的產品和實現的利潤,給予壹定期限的免征增值稅、所得稅的照顧。對出口產品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已征的稅款。為了鼓勵農民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我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從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農業稅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規定,從事運用科技知識和非常技術為生產經營者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降低產品成本等專業技術的技術服務經營單位和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二年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人,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社會保障性減免。國家為了扶持社會福利事業,組織殘疾人員就業,並照顧其生產經營的實際困難,對新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排盲、聾、政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稅。超過10%不足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照顧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經濟比較落後的實際情況,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稅或免稅。我國某些稅種有起征點和免征額的規定,目的是在保證維護納稅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履行納稅義務,如果按規定納稅仍有困難的,還可給予減免照顧。
(3)自然災害性減免。納稅人遇有風、火、水、旱、雹、地震等自然災害,得不到保險賠款,納稅有困難的,經過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後,可以給予定期的或壹次性減免稅照顧,中國幅員廣闊,農(牧)業生產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每年都會發生壹定範圍和程度不同的自然災害,我國農業稅條例規定,凡因水、旱、風、雹或其他自然災害使農業生產受到損失時,可以根據“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災全免”的原則,給予減免稅照顧。
減稅免稅管理,稅收減免是體現政治、經濟、社會政策,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須加強管理。其要求和內容主要有:
(1)統壹認識,堅持原則,減、免稅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財政收入人,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堅持發展經濟的原則,從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出發,充分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防止減免稅失度。減免稅必須有明確的經濟目的,要有社會經濟效益,享受減免稅照顧的企業,必須確保給予的減免稅用於有效地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促進生產發展。
(2)做好調查研究,認真審核申請書。申請減免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說明申請減免稅的理由和減免稅金的用途。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報告逐項審核,派員深人企業掌握第壹手資料,核查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要求減免稅的理由是否充足,企業準備采取的增收節支措施是否可行。
(3)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減免稅管理權限辦事。減免稅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權限辦理,不得超越權限,自行其是,擅自減免,涉及中央減免稅管理權限的,各地區、各部門應事先征求國家稅務總局的意見,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區和部門自行下達超越自己管理權限的減、免稅文件壹律無效,各級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在審批時,對金額較大,影響面廣的減、免稅申請,要實行集體審議,嚴禁個人決定減免。
(4)加強減免稅金的管理。企業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批準後,由稅務機關和企業雙方就減免稅期間,減免稅款的使用和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壹般采用簽訂合同或協議書的形式,用於發展生產的,稅務機關要會同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同制訂減、免稅的目標管理方案,用好減免稅金。明確規定減、免稅的數額、期限、使用計劃、效益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的組織實施。在合同或協議書中還要明確規定企業在減免稅期間必須達到的經濟效益指標,否則,稅務機關有權取消當年的減免稅照顧,並追繳已減免的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章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三章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