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原件、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認為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規定提交了全部補充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即為受理日期。
(三)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受理申請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擬經營批準文件;
3.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圖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4.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取得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5.擬辦企業的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驗收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審定申請後,依據驗收執行標準對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組織驗收,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具體時限等情況可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咨詢。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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