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獲取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扣押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吸毒、註射吸毒用具、個人所有的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器具等。
2、處置。沒收、追繳、收繳的財物,屬於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沒有加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
3、依據不同。追繳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條、第壹百六十壹條、第壹百六十二條。沒收、扣押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第壹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條、第壹百六十壹條、第壹百六十二條。
擴展:
沒收,在法律上是指無償強制收歸國有。沒收有幾種不同性質的類型:
(1)懲罰類型。即沒收財產。
(2)訴訟中的壹種強制措施。如沒收犯罪人自己用於犯罪活動的財產。
(3)行政強制措施。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用於違法活動的作案工具歸其所有予以沒收。
(4)行政處罰的壹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
(5)壹種革命措施。如新中國成立後沒收地主土地和官僚資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