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全市藥品、醫療器械、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規定、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現狀調查和監測,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按規定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有關審批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標準、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和中藥材炮制規範。
(七)組織實施國家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監測、移交工作。
(八)依法監督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及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醫療器械質量;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核發醫療器械壹類產品註冊證。
(九)依法監管醫療用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藥械。
(十)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資格認證制度;監督實施國家關於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範。
(十壹)依法對藥品、醫療器械、消費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進行監督抽驗。
(十二)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人員的培訓;組織實施餐飲業、食堂、藥品等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體檢。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