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郵電局銷售壹批呼機,委托某廣告公司制作廣告。廣告公司將制作好的廣告在某文摘報上刊登,廣告中載明了該批呼機產地日本,價格1200元。劉某從報紙上看到後即到郵電局購買了壹個。後發現所購呼機的標誌上寫著“MADE IN CHINA”(中國制造)。劉某認為文摘報刊登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要求返還其購機款。文摘報以呼機不是由其出售,應由郵電局負責為由拒絕。劉某遂訴至法院。經查,郵電局並未向廣告公司和文摘報提供質檢機構出具的呼機質量證明書。點評:本案涉及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的相關文件的審查義務。《廣告法》第24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壹)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主的證明文件有查驗、核實的義務,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本案中,郵電局出售的呼機產地與廣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廣告中商品質量有效證明文件時,廣告公司仍予制作廣告,文摘報仍予刊登廣告,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後果。因此郵電局、廣告公司和文摘報均有過錯。《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本案中劉某向文摘報提出賠償請求於法有據。文摘報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再依法解決和郵電局及廣告公司之間的民事責任分擔問題。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藥廠新生產了壹種藥品,為了向社會公眾介紹本廠的新產品,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某印刷廠采用報紙的編排形式,印制數萬份廣告宣傳品,並委托壹廣告公司免費向群眾發送。某些消費者看了廣告宣傳品後,購買了這種藥品,發現這種藥品不僅沒有廣告所說的治療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於是紛紛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消費者的舉報後,對此廣告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點評:對於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由於涉及國計民生並且經常進行廣告宣傳,因此,廣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廣告法》第34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4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制藥廠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擅自以報紙形式發布藥品廣告,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該藥品廣告,並對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處以罰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據舉報,石家莊市工商局對該市XX經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該公司正在向用戶播放介紹其銷售的“日寶來福”磁性健康產品錄像帶,錄像內容中特別介紹了黑龍江某省委書記使用“日寶來福”產品的情況。經調查了解,黑龍江某省委書記根本不知道有“日寶來福”這壹產品,更沒有使用過這壹產品,錄像帶中的上述內容純屬編造。石家莊市工商局認為,該公司向用戶播放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錄像帶行為,符合廣告活動的特征,是壹種廣告宣傳行為:錄像帶中出現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經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宣傳,消除影響。(2)處以50000元罰款。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7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第39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XX經貿有限公司為了招攬顧客,擅自在其“日寶來福”廣告中使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的名義,其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4條、第7條第2款的規定,是壹種虛假廣告行為。按照《廣告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追究該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律責任。石家莊市工商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並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於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誌,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誌”、“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並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於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誌,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 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誌”、“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