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歸口管理,強制性條文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負責。以下為國家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1壹般規則
1.0.1為明確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設防類別和相應的抗震設防標準,有效減輕地震災害,特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抗震設防地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
1.0.3抗震設防區內的所有建設工程均應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本標準的規定。
1.0.4制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行業標準時,應遵守本標準的分類原則。
對於本標準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應按特殊規定執行抗震設防分類。
2術語
2.0.1抗震設防分類結構抗震設防類別
根據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劃分各類建築的設防類別。
抗震設防烈度
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壹般取50年內概率超過10%的地震烈度。
抗震設防標準
衡量抗震設防要求水平的尺度是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和建築物的抗震設防類別決定的。
3基本條款
3.0.1建築抗震設防分類應根據下列因素的綜合分析確定:
1建築物損壞造成的人員傷亡規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
城鎮規模、行業特點、工礦企業規模。
3.建築物使用功能失效後對全局的影響範圍、抗震救災的影響和恢復的難度。
當建築物各截面的重要程度明顯不同時,可按截面劃分抗震設防類別。下壹節的類別不應低於上壹節的類別。
對於不同行業的同壹建築,當其所處的位置以及地震破壞的後果和影響不同時,其抗震設防類別也可能不同。
註:剖面是指以抗震縫分隔的結構單元,平面上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建設工程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特殊設施的重大建設工程,涉及國家公共安全,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及其他特別嚴重災害後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簡稱a類。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功能不能中斷或需要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築,以及地震時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其他重大災害後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簡稱b類。
3標準設防類:指除1、2、4以外的大量按標準要求設防的建築。簡稱丙類。
4.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人數少,地震破壞未造成次生災害的建築,允許在壹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簡稱d類。
3.0.3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於1的標準設防類別,應根據當地的抗震設防烈度確定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以達到在受到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估計罕遇地震影響時,不發生倒塌或造成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對於重點設防類別,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高於壹度的要求加強抗震措施;但當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高於9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同時,應根據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地震作用。
對於特殊設防類別,應按該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加強抗震措施;但當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高於9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地震作用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和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
在中等設防類別中,相對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允許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壹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按本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確定。
註:對於列為重點設防類別的小型工業建築,當采用抗震性能良好的材料並滿足抗震設計規範中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別進行設防。
3.0.4本標準僅列出主要行業抗震設防類別的建築實例;功能和規模相近的建築,可按此例劃分抗震設防類別。本標準中未列出的建築物應歸類為標準設防。
4 .防災救災建築
4.0.1本章適用於城市和工礦企業中與防災救災有關的建築。
4.0.2防災救災建築應根據其社會影響和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4.0.3醫療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在1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應列為特殊抗震設防。
2二、三級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設有外科手術室或急診科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用房,縣級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揮、通訊、交通系統的重要建築,縣級以上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3 .工礦企業醫療建築可參照城市醫療建築實例確定。
4.0.4消防車庫及其值班室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為重點設防類別。
4.0.5人口20萬以上的鎮、縣、縣級市防災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建築,抗震設防類別不低於重點設防類別。
工礦企業防災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可比照城市防災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實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4.0.6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劇毒、高危傳染病病毒研究、中試和貯存的建築或其所在部位,應劃為特殊設防類別。
2不屬於1段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4.0.7作為應急避難建築,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重點設防類別。
5基礎設施建設
5.1城市給水排水、燃氣和供熱建築
5.1.1本節適用於城鎮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設工程。
工礦企業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設工程可以比照城市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設工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5.1.2城鎮和工礦企業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築,應根據其使用功能、規模、修繕難易程度和社會影響,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其配套供電建築應與主體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相同。
5.1.3給水建設工程中,主要取水設施及管道、凈水處理廠主要水處理建(構)築物、配水井、供水泵房、中央控制室、實驗室等。20萬人口以上的城鎮,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縣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1.4排水建設工程中,20萬人口以上的城鎮、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的主要汙水管道(含合流),主要汙水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築物、取水泵房、中央控制室和實驗室,以及城市排水泵站和城市主幹道交匯處的雨水泵房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1.5燃氣建築中,20萬人口以上的鎮、縣、縣級市的主要燃氣廠的主廠房、儲氣罐、加壓泵房和壓縮間、調度樓及相應的超高壓和高壓調壓室、高壓和次高壓燃氣輸配管道等主要設施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1.6熱力建築中,50萬人口以上城鎮的主要發電廠、調度樓、中繼泵站及相應的主要設施應列為抗震設防重點類別。
5.2電力建築
5.2.1本節適用於電力生產建築和城市供電設施。
5.2.2電力建築應根據其直接影響的城市和企業範圍以及地震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5.2.3電力調度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國家和地區電力調度中心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為特殊設防類別。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調度中心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2.4在火力發電廠(包括核電廠常規島)和變電站的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或規劃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地震時必須維持正常供電的主電廠、電氣綜合樓、網控樓、調度通信樓、配電設備樓、煙囪、煙道、碎煤機室、煤炭轉運站和棧橋、燃油、燃氣電廠的燃料供應設施。
2座33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樞紐變電站的主控通信樓、配電設備樓和本地繼電器室;330kV及以上換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樓、閥廳及就地繼電器室。
20萬人口以上城鎮集中供熱的熱力站的主發電變配電控制室及其供電、供熱設施。
4 .通信調度大樓的通信設施不應中斷。
5.3運輸建築
5.3.1本節適用於鐵路、公路、水運和空運系統建築和城市交通設施。
5.3.2運輸系統的生產建築應根據其在運輸線路中的位置、修復的難易程度及其在搶險救災和恢復生產中的作用,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5.3.3鐵路建設中,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含城際鐵路)的列車調度、運營、通信、信號、供電、供水等鐵路樞紐建築,客貨專用線ⅰ、ⅱ級幹線,超大型車站和最高等級聚集人數較多的大型車站的旅客候車建築等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3.4在公路建設中,位於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的高速公路、壹級公路、壹級汽車站、公路監控室、壹級長途汽車站的旅客候車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3.5水運建築中,5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水運通信、導航等重要設施的建築,位於抗震設防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建築,國家重要客運站,海上救助打撈部門的重要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3.6在航空運輸建築中,國際或國內主要幹線機場的航空航站樓、大型機庫以及通信、供電、供熱、供水、供氣、供油等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空管建築的設防標準應高於重點設防類別。
5.3.7城市交通設施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交通網絡中起關鍵作用、承擔較大交通量的大跨度橋梁應列為特殊設防;交通樞紐的其余橋梁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2城市軌道交通地下隧道、樞紐建築及其供電、通風設施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4郵電、廣播電視建築
5.4.1本節適用於郵電、廣播電視建築。
5.4.2郵電、廣播電視建築應根據其在整個信息網絡中的地位和在保障信息網絡暢通中的作用,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其配套的供電、供水建築應與主體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相同;當特殊設防類別中的供電、供水建築為單獨建築時,可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4.3郵電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國際進出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際海底電纜登陸站等應列為特殊設防類別。
2.省級中心以上通信樞紐、長途傳輸壹級幹線樞紐站、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網通樞紐建築、通信生產建築、應急通信機房等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區域中心和省級中心的郵政樞紐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5.4.4廣播電視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於1國家和省級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築,當混凝土結構塔高度大於250m或鋼結構塔高度大於300m時,抗震設防類別應劃分為特殊設防類別;其余國家和省塔類建築應列為抗震設防重點設防類別。國家衛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設防類別應為特殊設防類別。
2總功率不小於200kW的國家級和省級廣播中心、電視中心和電視調頻廣播發射機的主要建築,中波和短波廣播發射機的機房建築和天線支架,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視監測站和節目發射臺,抗震設防類別應為重點設防類別。
6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
6.0.1本章適用於體育建築、影劇院、博物館、檔案館、商場、展覽館、展覽中心、教育建築、賓館、辦公樓、科學實驗建築等公共建築和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築。
6.0.2公共建築應按其人員密度、功能、規模、社會影響和地震破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6.0.3體育建築中,規模劃分為超大型體育場館,觀眾容量較大的大中型體育場館(含遊泳館),抗震設防類別應劃分為重點設防類別。
6.0.4文化娛樂建築中,大型電影院、影劇院、禮堂、圖書館的視聽室和報告廳、文化館的觀眾廳和展覽廳、娛樂中心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6.0.5商業建築中,人群密集的大型多層商場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商業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應分別判定,其抗震設防類別應分段確定。
6.0.6博物館、檔案館中,大型博物館、收藏國家壹級文物的博物館、特級壹級檔案館、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6.0.7在展覽建築中,大型展廳和展覽中心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6.0.8教育建築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食堂的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於重點設防類別。
6.0.9科學實驗建築、研究、試驗生產和儲存高放射性物質的建築,以及劇毒生物制品、化學品、天然和人工細菌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的高危傳染病等)的建築。)應列為特殊設防類別。
6.0.10電子信息中心建築中,省部級重要信息匯編和存儲的建築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國家信息中心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高於重點設防類別。
6.0.11高層建築中,當結構單元經常使用人數超過8000人時,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6.0.12居住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標準設防類別。
7座工業建築
7.1采煤、采油和礦井生產建築
7.1.1本節適用於采煤、采油、天然氣和采礦的生產建築。
7.1.2煤炭開采、石油開采和天然氣及采礦的生產建築,應根據其直接影響的城市和企業範圍以及地震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7.1.3煤礦生產建築中,礦井提升、通風、供電、供水、通訊、瓦斯抽放系統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7.1.4在石油生產和天然氣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大型油氣田聯合站、壓縮機房、加壓煤氣站泵房、閥組間、加熱爐建築。
大型計算機房和信息存儲。
液化氣站、輕油泵站和氮氣站、長輸管道首末站和儲輸油系統中間加壓泵站。
油氣田主要供電和供水建築。
7.1.5在采礦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大型冶金礦山的風機房、排水泵房、變電所、配電室。
大型非金屬礦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電和通風系統建設。
7.2原料生產建築
7.2.1本節適用於冶金、化工、石化、建材、輕工原料等工業原料的生產和建設。
7.2.2以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輕工等行業的原材料生產的建築物,主要根據其規模、修復的難易程度以及停產後相關企業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7.2.3冶金工業和建材工業企業的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電力系統建築、大中型冶金企業油庫及油泵房、全廠生產控制中心及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築。
不允許中斷生產的大中型建材工業企業的電力系統建設。
7.2.4在化工和石油化工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超大型、大中型企業的主要生產建築和對正常運行起關鍵作用的建築。
2 .超大型、大中型企業的供熱、供電、供氣、供水建築。
超大型、大中型企業通信與生產指揮中心建設。
7.2.5在輕工業原料生產建築中,紙漿廠、洗滌劑原料廠等大型原料生產企業的主要裝置及其控制系統和電力系統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7.2.6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輕工原料生產建築中,當存在毒物泄漏、爆炸或火災危險時,使用或生產有毒、易燃、易爆物質的車間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7.3加工制造業生產建築
7.3.1本節適用於機械、船舶、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紡織、輕工、醫藥等工業生產建築。
7.3.2加工制造工業生產建築應按建築規模和地震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為抗震設防類別。
7.3.3在航空工業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部級以上計量基準所在建築,主要航空產品(如飛機、發動機等)信息所在建築。)或關鍵產品被存儲。
2.對航空工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整機或系統性能試驗設施和關鍵設備所在的建築(如大型風洞及其試驗室、發動機高空試驗臺及其動力裝置和試驗室、整機電磁兼容試驗建築)。
3.存放中國稀有或唯壹重要精密設備的建築物。
大中型企業的主要電力系統建築。
7.3.4在航天工業的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航天工業重要科研樓、生產車間、試驗設施、動力系統樓。
2 .重要的演示、通信、測量和訓練中心建築。
7.3.5在電子信息產業生產建築中,下列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1大型彩管玻殼生產車間及其動力系統。
2 .大型集成電路、平板顯示器等電子生產工廠。
3 .重要的科研中心、試驗中心和試驗中心的主要建築。
7.3.6紡織工業中的化纖生產建築,應按本標準第7.2.4條劃分化纖生產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
7.3.7在大型藥品生產建築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質的車間及其控制系統應按本標準第6.0.9條進行分類。
7.3.8在加工制造工業建築中,生產或使用有毒、易燃易爆物質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車間及其控制系統的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7.3.9大型機械、船舶、紡織、輕工、醫藥等工業企業的電力系統建築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7.3.10機械和船舶工業的生產車間和電子、紡織、輕工、醫藥等行業的其他生產車間應列為標準設防。
8棟倉庫建築
8.0.1本章適用於工業和民用倉庫建築。
8.0.2倉庫建築應按其儲存物品的經濟價值和地震破壞造成的次生災害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8.0.3倉庫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高、中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的倉庫不應低於重點設防類別,儲存易燃易爆物質及其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危險品倉庫應列為重點設防類別。
儲存價值低、人員活動少、無次生災害的壹般單層倉庫可列為中度設防。
本標準中使用的術語描述
1為了便於在執行本標準(規範)的規定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詞語解釋如下:
1)表示很嚴格,必須做:陽性詞用“必須”;否定詞是“禁止”。
2)要求嚴格,正常情況下應該做到的話:
正面詞是“應該”;否定詞是“不應”或“不應”。
3)允許有壹點選擇的話,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先做:
正面字是“易”;否定詞是“不合適”;
如果妳有選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可以用“可以”。
2當標準(規範)規定應按照其他相關標準和規範執行時,應寫成“應符合……的規定”
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
建標109-2008
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批準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實施日期:65438+2008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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