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紙箱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限制在紙箱包裝中使用有害物質管理辦法》 p>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國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A 級、檢驗檢疫總局
令
第32
號32號
《電子電氣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管理辦法》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電子信息產品汙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原環保總局令第39號)已於2006年2月28日公布,現予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徐紹史
科技部部長財政部部長:萬鋼
環境保護部部長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
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
2016年1月6日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控制和減少電子電氣產品廢棄處理對環境造成的汙染,促進電子電氣行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綠色消費,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進口電器電子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電工電子產品,是指依靠電流或者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的設備及其配套產品。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二)電子電氣產品汙染,是指電子電氣產品所含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人體健康以及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廢棄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三)電子電氣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是指為減少或者消除電子電氣產品汙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通過改變設計、調整工藝、更換所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使用的技術措施;
2. 設計、生產、銷售和進口過程中,標註有害物質名稱及其含量、標註電器電子產品環保標誌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電器電子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4.禁止進口不符合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電器電子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5.其他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措施的情況。
(四)限制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是為實施限制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而制定的管理目錄,包括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種類、限制使用的時間和例外要求等內容。六價鉻化合物;
5. 多溴聯苯 (PBB);
6. 多溴二苯醚 (PBDE);
7. 多溴二苯醚 (PBDE);
8. PBDE);
7. 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
(六)電子電氣產品的環保期限,是指用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正常使用,電子電氣產品所含有害物質不會泄漏或發生變異,不會對環境或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汙染、造成嚴重損失的期限。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機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限制在電器電子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措施,實施限制在電器電子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商務、海關、質檢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電器電子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省級限制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限制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