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五專管理制度是指: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壹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六條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儲存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專庫。該專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二)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三)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全國性批發企業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藥品儲存點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麻醉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將麻醉藥品原料藥和制劑分別存放。
第四十七條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櫃儲存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四十八條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以及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並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第四十九條 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櫃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