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3、《安徽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申報條件: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申報材料:"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變更和註冊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含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負責人素質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許可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變更申請材料(材料提供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1、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附件1)(壹式三份); 2、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1)變更註冊地址的
a、擬變更的經營場所產權或房屋使用權證明等 b、擬變更的經營場所功能布局平面圖(註明詳細地址、部門名稱、面積)。
(2)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
a. 主管部門的任命書或任命通知書,無主管部門的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任命通知書;
b.擬變更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簡歷(附件2)、學歷、職稱、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c.擬變更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具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自我保證宣誓書(附件3、4)。
(3)變更經營範圍的
a. 與擬增加的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驗收養護人員職稱或學歷證書復印件; b. 與擬增加的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c.倉庫平面布局圖(標明詳細地址、倉庫名稱、總建築面積、常溫庫、陰涼庫、冷藏區、待驗區、合格區、發貨區、退貨區、無、發貨區、退貨區、不合格區、經營中藥飲片的零貨稱重專用庫(區)或包裝間及其面積、驗收養護間及其面積、設施設備名稱及位置。(下同)。
(4)變更倉庫地址或增加倉庫的
a.擬變更或增加倉庫平面圖後的倉庫平面布置圖;
b.擬變更或增加倉庫的適應驗收維修人員的職稱證明或學歷證明復印件;
c.擬變更或增加倉庫的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5)減少倉庫的
a.減少倉庫的原因說明;
b.原倉庫平面布置圖、減少倉庫平面布置圖;
3.擬變更企業所在地的市局出具的企業無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4.《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及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企業名稱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核準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
2、變更經營地點的,由市局出具企業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證明;
3、實施改制、兼並、重組的國有法人批發企業還應提交當地政府或政府機構改革部門批準該企業實施改制、重組、兼並的批復;辦理程序:企業申請→縣局形式審查→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市藥品市場監管科審查並提出意見→局領導審批→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 辦理時限: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10個工作日;變更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增減倉庫、經營範圍15個工作日。
附件:1、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2、企業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 3、法定(企業)代表人自我保證聲明 4、質量負責人自我保證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