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關、團體、軍隊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費單位自用的公務用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二)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和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不含用於生產經營的用地);
(三)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用地(不含用於農副產品加工經營的用地);
(四)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診所)、托兒所、幼兒園、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五)殘疾人占從業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用地;
(六)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租的居民住宅用地,免稅單位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住宅用地,使用地下人防工程設施用地;
(七)國家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
(八)經批準的特困企業、浴池業和虧損企業;
(九)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年至十年;
(十)國家規定應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用地。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面積,依據市及縣(市)、區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據實申報,由稅務部門核實後納稅。第七條 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按稅收管理權限審批後給予定期減免。第八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區別不同類區計算每平方米的年稅額。
商業企業用地(詳見附表)。
工業企業用地,市內壹元五角,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壹元二角,建制鎮、工礦區壹元。
企業自管住宅,私有住宅用地,五角。第九條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 繳納或免繳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因改變土地使用面積、使用性質,以及向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在十五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向稅務主管機關辦理納稅變更手續。第十壹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壹九八九年度土地使用稅,於年末前壹次繳納;壹九九零年開始,納稅人須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向稅務主管機關分期繳納。
納稅額較小的單位和個人,可按年度壹次繳納。第十二條 納稅人逾期不納稅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下的滯納金,稅務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通過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信用社強行扣繳。第十三條 違反稅收法規和本規定,抗稅、偷稅和妨礙幹擾稅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稅務主管機關可視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給予處罰,納稅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的十五日內,向其上級稅務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稅務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大連市商業企業用地類區劃分表》
^^大連市商業企業用地類區劃分表
類區 年稅額/平方米 類區所屬地區
壹類區 四 元 以勝利廣場、中山廣場為中心,東至五五路,西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長江路以內地區;以斯大林廣場為中心,東至市場街和新開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長江路以內地區;以五四廣場為中心,東至萬歲街,西至興工東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黃河路,北至長江路以內地區。
二類區 三 元 東至寺兒溝市場,西至泉湧街,南至勝利路,解放路、八壹路兩側,北至鐵路沿線範圍內除壹類區以外的地區。
三類區 二 元 石道街、白雲山莊、老虎灘、付家莊、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臺山村、馬欄村、西山村、香爐礁、侯家溝、春柳、榮華、北崗、新甘井子、金家街、金南路、周水子、椒房、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壹帶地區。
四類區 壹元五角 轉山屯、老尖溝、石槽、棒錘島、景山溝、高家溝、華樂、新起屯、七賢嶺、淩水、由家村、黑石礁西村、孫家溝、石家溝、王家溝、郭家村、泡崖子、辛寨子、南關嶺、三道溝、棋盤磨、革鎮堡、夏家河子、大連灣壹帶地區。
經濟技術開發區,瓦房店市、新金縣、莊河縣、金州區、旅順口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內。
五類區 壹元二角 長海縣政府所在地鎮內。 各建制鎮、工礦區的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