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以上至5萬元:報銷55%;
2、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報銷65%;
3、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報銷75%;
4、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報銷80%;
5、30萬元以上:報銷55%;報銷85%。
6、二次補償:住院醫療費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報銷後,合規的個人自付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給予報銷。
舉例:若張先生符合臨汾大病醫保的報銷條件,他在醫保定點醫院治療,起付標準以上花費20萬元,可使用75%的比例報銷,計算結果是可報銷15萬。
臨汾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該省對醫保政策進行了重新調整,城鄉居民住院醫保目錄內總費用平均報銷比例提高到80%,惠及2600萬城鄉參保人員。
調整之後,山西省統壹了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支付標準,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執行統壹的醫保藥品目錄。同時,山西省取消了之前的大病保險分段補償辦法,參保人員住院費用醫保目錄內個人自付超過壹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統壹按75%的比例支付,在壹個年度內參保患者大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的最高限額為40萬元。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指導封頂線為7萬元,參保人員年內二次以後住院費用報銷起付標準比現行起付標準降低50%。
調整之後,山西省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保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實行全省統壹標準。具體標準為,三級甲等醫院 (壹類收費標準):省外醫院起付線1500元,支付比例55%;省內的省、市級醫院起付線為1000元,支付比例為60%。三級乙等及二級甲等醫院(二類收費標準):省、市級醫院起付線500元,支付比例70%;縣級醫院起付線400元,支付比例75%。二級乙等及以下醫院(三類收費標準):起付線100元,支付比例85%。
以上信息來自網絡收集,具體可咨詢臨汾市社保中心。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