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發射彈藥(包括射彈和其他物品)並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裝置或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軍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支,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洋槍及各種非法制造的槍支;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或燃燒物質和設備
可能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危及飛機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或可能被誤認為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子彈(鉛彈、空彈藥彈、教練彈);
(二)炸藥、雷管、引信、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爆破器材;
(3)煙花,如禮花、餅、黃煙、焰火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控制設備
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控制裝置,包括但不限於:
(1)管制刀具,如匕首(有刀柄、刀格、血槽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用刀具)、彈簧刀或帶自鎖裝置的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刀柄內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刃角小於60度、刃長大於15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和刃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的其他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
(2)軍警裝備,如警棍、警用泰瑟槍、軍用或警用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瓦斯、胡椒噴霧;
(三)弩等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
4.危險品
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險品,包括但不限於: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和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2)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3)遇濕易燃物質,如金屬鉀、鈉、鋰、電石(碳化鈣)、鎂鋁粉等;
(4)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
(5)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過氧化氫;
(7)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等毒藥;
(8)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項目
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1)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結核和艾滋病病毒;
(2)火種(包括各種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打火機、鎂棒(火石);
(三)充電寶和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鋰電池(電動輪椅用鋰電池另有規定);
(四)體積百分比超過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性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的物品,以及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
第壹百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
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作戰武器物資。
禁止旅客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壹百零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第112條?承運人攜帶托運行李時,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中,也可以與客票合並。行李聲明除本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托運行李的數量和重量;
(2)托運行李在目的地交付時需要申報利益的,註明申報金額。
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不能出示行李票或者行李票不符合規定或者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攜帶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運輸托運行李未出具行李標簽,或者未按照本法第壹百壹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申報行李標簽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113條?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航空貨運單。托運人不能出示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者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深圳寶安國際機場-安全常識及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