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函告移送地衛生行政部門。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單位和個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會同軍隊衛生行政部門查處,行政處罰決定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第三章 受理與立案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設置的藥品監督機構受理下列案源:
(壹)藥品監督檢查發現的;
(二)藥品檢驗發現的;
(三)舉報屬實的;
(四)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移交的。
案件受理後,應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附表2) 第十五條 經初步調查,認為應當立案的,經辦人必須填寫《立案申請書》(附表3)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
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備案的決定。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 經批準立案的,應當成立由藥品監督員組成的辦案組。辦案組成員(以下簡稱承辦人),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第十七條 承辦人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決定。第十八條 凡調查取證,必須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參加,並出示身份證明。
現場調查應當制作現場調查筆錄(附表4)。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第二十條 調取證據應當調取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提交的證據中復制件、照片、復印件、摘錄件上加蓋印章,並註明 "與原件、原物相同 "或者說明的字樣。第二十壹條 承辦單位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假藥、劣藥、疑似藥品,應當當場取證、取樣、扣押(附表5),並出具《藥品臨時管理決定書》(附表6)。第二十二條 凡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調查筆錄、現場筆錄等,均為定案證據。第五章 立案與送達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當寫出案件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案由、案情、違法事實、處理意見等。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附表7)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決定,重大、復雜案件的行政處罰,報衛生行政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或者辦公會議應當在收到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意見書》後十日內作出具體決定。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填寫《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附表8)由承辦人送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簽收。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在場的,交單位其他負責人或收發管理人員簽收;被處罰個人不在場的,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第二十五條 拒收《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送達回執》(附表9)上註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留在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處,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