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藥店需要的手續是什麽?
1、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定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當事人可以憑證及相應的房屋租賃證實、身份證、健康證,去工商所申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建議辦理個體工商戶,流程簡單,速度快,之後就是刻章,辦理組織代碼,領取營業執照和副本;
3、辦理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從事餐飲,化妝品、幼托、醫療衛生等職業的人員需要辦理,辦理場所為當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4、辦理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要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地稅稅務登記號。帶上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還有經營者的身份證;
5、消防批示,按照劃定,在店面開業之前,還需要向消防部門進行消防申批,這需要在裝修的時候就向所在轄區申請。
綜上所述,門店質量負責人需要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即執業藥師來擔任該資格在籌備證照辦理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在經營期間負責審核或調配處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