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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終端非法套現的定性分析及非法業務量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65438+2009年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

張洪標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性案例863號)

裁判總結:1。行為人為自己或實際控制的信用卡提取現金的數額是否納入非法經營罪?

2.如果用下壹次收取的現金歸還上壹次收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的金額?

3.明知他人信用卡非法套現並借用POS機,行為人在自由借貸期間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出租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洪標為團夥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眾多。在套現過程中,各被告人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無償出租給他人、出租後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導致人民法院難以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和非法經營數額。

(壹)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提取現金,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提取現金的數額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本案審理過程中,有人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經營”是指傳統意義上的企業供銷,供銷關系包括經營者和相對人,是壹種人際關系。特約商戶在自己的POS機上刷卡,只有壹方是主體,不屬於外部“管理”的範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16發布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上述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首先,從客觀上看,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直接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現金的行為,客體是信用卡持有人,但並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發生競合。特約商戶用自己或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個重疊的主體身份,壹個是特約商戶,壹個是持卡人的代表。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扮演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被侵害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沒有真實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將信用卡的信用額度變相轉換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的資金處於高風險狀態,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三被告人使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其POS機上提取現金,實際上已經使銀行資金處於高風險狀態,侵犯了國家以非法經營罪所保護的正常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體現的規範、引導和教育功能是,從事某項業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取得營業執照資格,或者遵守某壹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行為人未取得相關證照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特定規則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請POS機的目的是為了套現信用卡。無論是為他人刷卡還是為自己刷卡,都違反了不允許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特約商戶無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都屬於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且這種非法套現行為不能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的身份重合。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屬於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那麽兩種情況下套現的數額都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罪的數額。倪政的辯護人提出的倪政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不應計入非法經營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2)下壹次提取的現金用於歸還上壹次提取的現金的,累計為非法經營金額。

本案中,倪政等人為了不降低信用卡的信譽度,便於繼續套現,在壹張信用卡的還款日期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從其他信用卡中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造成滾動套現。有人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以銀行占用的資金(即“資金”)為基準。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數”來確定犯罪數額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多次詐騙,將下壹次詐騙的財物返還給上壹次詐騙的財物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按照未返還的實際數額確定。量刑時,可以將多次詐騙的數額作為加重情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並將前壹次挪用的公款退回。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尚未歸還的實際數額確定。”

我們認為,如果用下壹次提取的現金歸還上壹次提取的現金,應當累計非法經營額。首先,詐騙、挪用犯罪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挪用犯罪也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被害人或受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壹。這是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因素,以未退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則。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壹,主要體現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與內幕交易類似,經營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人本身的交易次數和交易金額反映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行為的嚴重性。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和虛假的經濟繁榮,從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洪標在約15個月的短時間內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了信用卡交易總額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如果以“本金數額”作為犯罪數額,經營者返還“本金數額”的現金數額不能認定為犯罪,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的初衷。其次,從定罪標準來看,也應該是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無法直接反映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的危害程度,《解釋》規定,信用卡非法套現行為“情節嚴重”的定罪標準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金融機構逾期資金金額、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金額。從該條款分析,就第壹項而言,客觀上是指套現交易的實際金額。因此,在未來返還之前套現的情況下,套現金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借用POS機進行非法套現,在自由出借期間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洪標的辯護人提出,張洪標無償借給倪政等人的現金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即使有人借用POS機進行非法套現,他人在自由借貸期間套現的金額也應計入非法經營罪的數額。首先,作為犯罪中的從犯,妳要對犯罪負全責。本案中,張洪標除了自身的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用其POS機從事非法套現活動的情況下,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出租給他人,並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本案中,其雖未實施直接的非法經營行為,但為倪政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成功的關鍵設備,屬於同壹犯罪中的共犯。在同壹犯罪中,幫助犯罪人是指沒有直接參與犯罪,但為犯罪人提供幫助,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的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先合謀隱匿犯罪分子、消除犯罪痕跡、窩藏贓物,幫助實施犯罪。根據* * *共犯“對部分行為負全責”的理論,張洪標在提供POS機過程中套現的數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編造交易等方法;三是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第四,行為達到嚴重程度。行為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最終是否獲得利益,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因此,張洪標為他人套現非法信用卡提供了犯罪工具。是否繳納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出租POS機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納入非法經營罪的數額。

作為特殊商戶,無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套現金額都應計入犯罪數額。在這壹原則的前提下,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的出租人,持卡人是出租人,那麽行為人作為出租人被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納入非法經營罪,審判中存在分歧。倪政的辯護人提出,由於POS機是倪政從張洪標處租用的,張洪標在倪政使用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應從犯罪總額中扣除。在我們看來,這個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政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本罪主體沒有特別的限制,即妳不必是特殊的商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倪政違反國家規定,即使租賃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洪標套現,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的現金總額負責。倪政雖然不是POS機的主人,但他是實際控制人,親自操作為張洪標收取現金。雖然張洪標是持卡人,倪政不收現金手續費,看似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利益還是存在的,比如張洪標免除部分租賃費,張洪標安排租賃人調換POS機,逃避監管等形式的利益。而且倪政之所以不收手續費,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自願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因此,倪政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全部取現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本案中,張洪標作為倪政非法經營的犯罪分子,也應對其作為持卡人套現的現金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第3集,共2013集(共9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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