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規定 第壹條 為規範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保證行政許可受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化妝品行政許可是指使用化妝品新原料、國內首次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進口化妝品等的審批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化妝品行政許可的受理要求。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化妝品行政許可的申報和受理管理工作。第五條 我國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國產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是化妝品原料生產企業或者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是進口化妝品生產企業。進口化妝品新原料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是進口化妝品新原料生產企業或者化妝品生產企業。同壹申請人應當委托壹個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申報責任單位,負責在中國境內代理申報相關事項。申請人可以變更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第六條 申請人和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並對申報信息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第八條 首次申報前,在中國境內申報行政許可的原授權責任單位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備案。申請人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應當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行政許可網上申報系統,填寫相應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表。化妝品進口許可需要準備的資料:1.化妝品成分說明書 2.化妝品安全說明書 3.境外機構免費銷售證明 4.合格產品樣品 5.化妝品理化性能解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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