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根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鄂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的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覆蓋的低保對象。低保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第三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以保障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為主,兼顧門診醫療。第四條 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的原則;堅持繳費與待遇水平相掛鉤;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建帳,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五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基金年人均籌資標準為150元,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負責做好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工作。第七條 低保對象參加醫療保險的程序.第八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資格由市民政、勞動保障部門每年認定1次,每年11月中旬完成。第九條 按本實施細則參保的低保對象被取消低保待遇的,當年仍按本實施細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次年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第十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自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章並辦理完參保登記手續之日起,可按本實施細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增低保對象從次年1月1日起按本實施細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第十壹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基金的10%用於參保人員門診補助。低保對象按每人15元的標準建立門診家庭賬戶,包幹使用。第十二條 惠民醫院為低保對象定點醫院。居住在鄉鎮的低保對象可就近選擇鄉鎮衛生院“惠民醫療窗口”就診。第十三條 惠民醫院應按照有關規定,具有基本醫療設施、技術水平及常見病的診療和搶救的必備條件和能力,保證見病、多發病診療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疾病及時有效的治療。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及市內市外轉院轉診的起付標準均為100元(對“三無人員”不設起付線),1個自然年度內統籌支付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助之和最高限額為20000元。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在享受減免優惠政策後,符合醫療保險住院規定的住院費用由統籌基金按60%報銷。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由惠民醫院填寫《費用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其成年親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成年親屬簽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惠民醫院住院,應向定點醫療機構繳納壹定數額的預付金。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終結後,由惠民醫院按規定與患者個人結算,患者只需承擔按比例自負的費用,個人預付金多退少補。第十九條 惠民醫院每月集中將參保人員住院病歷、費用清單、相關票據等資料,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結算要求的,及時予以結算。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患癌癥、腎移植抗排、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等3種特殊慢性病的,其門診費用給予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zhun.第二十壹條 參保人員實行定點對口轉診制度。本市對口轉診醫院為市中心醫院,省級對口轉診醫院為湖北省人民醫院。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湖北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第二十三條 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嚴格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特殊疾病、緊急搶救用藥可放寬至乙類藥品目錄,國家和省、市基本醫療保險明確不予支付的費用不予報銷。第二十四條 惠民醫院應遵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成本的控制與管理;應建立醫療保險信息平臺,每日按時傳輸有關數據,及時提供參保人員就診等有關信息。惠民醫院應配備專職醫保人員,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建立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對醫療和藥品費用實行價格公開,上墻公示;並積極主動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做好服務工作。第二十五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惠民醫院按照“服務優質、降低成本、總額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簽訂定點醫療機.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必須遵守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責令退回已報銷的費用外,可依照有關規定對參保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ren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組織衛生、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物價等部門加強對惠民醫院及經辦機構的監管,嚴格會計核算,規範財務管理,並建立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嚴格兌現獎懲。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對低保對象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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