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應當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生育證、計劃生育光榮證、住院醫療費用發票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就業保障所提出申請。由經辦機構壹次性發放4個月生育津貼,補貼標準為生育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
生育保險是國家和社會在懷孕、生育女職工暫時停止工作時,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國家或社會對生育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兩項。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壹定年限的社保;
2、已參保備案,並在當地出生;
3.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療業務費、藥費(包括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自行承擔。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