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再生水的利用。以嚴重缺水和水汙染地區的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優先將再生水用於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和生態景觀。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汙水處理利用。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項目,不得審批新的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北京市新建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天津市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河北省新建6.5438億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應當配備再生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宅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參與)
促進海水的利用。在沿海地區的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廣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工業用水進行循環冷卻。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廣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的補充來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參與)
第三,註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完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工程建設布局的水資源論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於取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的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主要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用水量應當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單。到2020年,中國用水總量將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嚴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沈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進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嚴格控制深層承壓水開采,嚴格執行地熱水、礦泉水開發的取水許可和開采許可。依法規範建井管理,對已建井進行檢查登記,對未經審批、未覆蓋公共供水管網的自備井壹律關閉。制定地面沈降區和海水入侵區地下水水力開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禁止工農業生產和服務業在超采區補充地下水。京津冀地區實施土地整理、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地面沈降控制區劃定,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提前壹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參與)
(9)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GDP用水指標等用水效率評價體系,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再生水、雨水、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將納入水資源統壹配置。到2020年,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比2013下降35%和30%。(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搞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提高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價,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參與)
加強城市節水。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和設備。公共建築必須使用節水型器具,不符合公共建築節水標準的水龍頭、馬桶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必須限期淘汰。鼓勵家庭選擇節水器具。改造使用50多年、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廣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城區硬化地面透水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提前壹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等地區,推廣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普及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區和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與)
(10)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嚴格核定水汙染容量。(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參與)
加強河湖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壩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壩下下泄量和下泄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需水量,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本流量。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充分發揮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分期確定生態流量(水位),是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第四,加強科技支撐
(十壹)推廣應用示範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汙染控制與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享受平臺建設,促進技術成果享受和轉化。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校結成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源頭控制、減排和清潔生產等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參與)
(十二)研究開發前瞻性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和基金),加快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汙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和工業高鹽廢水淡化、飲用水微量有毒汙染物處理、地下水汙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響應等技術研發。開展有機物、重金屬等水環境標準、水汙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新增汙染物風險評估、水環境損害評估、優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水環境監測預警、水處理技術與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1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全面梳理涉及環保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廢止有礙全國統壹環保市場形成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完善環保工程設計、施工、運營等領域的招投標管理方式和技術標準。推進節水、治汙、修復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共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成套設備、工程建設、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等在內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汙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實施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動詞 (verb的縮寫)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14)理順價格、稅費關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以上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有條件的鎮也要積極推廣。2020年底前,全面實施非居民用超限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汙水處理費、排汙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確保應收盡收。城市汙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參與)
完善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生產國家支持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須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和資源稅費改革。研究將部分高能耗、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參與)
(十五)推進多元化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進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汙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環境履約承包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等方式,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參與)
增加政府資助。中央加大了對屬於中央權限的水環境保護項目的支持力度,合理承接了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並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換成獎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汙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和運行費用分類給予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提高節水環保?領跑者?系統。鼓勵先進節能減排企業和產業集群在用水效率和汙染物排放強度上達到更高標準,支持清潔生產、節水治汙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參與)
推廣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汙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向違反環境法的企業發放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的合作聯動,2017年底前建立不同層級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橫向財政補貼、對口幫扶、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參與)
第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督
(十七)完善法律法規。完善法律法規。加快修訂水汙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汙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水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汙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汙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研究起草水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制定和修訂地下水、地表水、海洋等環境質量標準,城鎮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農田回水等汙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重點行業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汙單位必須依法達到綜合排放標準。逐壹檢查工業企業的排汙情況,達標的企業要采取措施,保證達標的穩定性;超標和總量超標的企業應當給予?黃牌?警告,全部限產或停產整頓;給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紅牌?處罰,予以關閉。2016以來環保定期公布?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檢查排汙單位的排放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結果。(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監察、省檢、地方檢查的環境監察執法機制,加強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的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調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自設置地下管道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滲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有害汙染物的廢水和含病原體的汙水,偽造監測數據,非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生態破壞責任人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不檢測等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十九)提高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合作機制。完善跨部門、跨區域、跨流域、跨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區域環保督察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遊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加強協調,定期會商,實行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和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水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督所有汙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壹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提高飲用水源水質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和環境風險防控的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和海域建成統壹的水環境監測網絡。(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執行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境執法力量,有條件的鎮(街道)、工業園區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市縣從2016開始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