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只有加大對重點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嚴懲提高違法成本,才能真正起到震懾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