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通過各種方式(包括貿易、來料加工、郵寄、攜帶、生產、代繁、科研、交換、展覽、援助、贈送以及其他方式)進出境的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基因產品”是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轉基因生物與產品。第四條 海關總署負責全國進出境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境轉基因產品的檢驗檢疫以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海關總署對過境轉移的農業轉基因產品實行許可制度。其他過境轉移的轉基因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第六條 海關總署對進境轉基因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實行申報制度。第七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境報檢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報檢單》的貨物名稱欄中註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外,還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海關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第八條 對列入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進境轉基因產品,如申報是轉基因的,海關應當實施轉基因項目的符合性檢測,如申報是非轉基因的,海關應進行轉基因項目抽查檢測;對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以外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及其產品和食品,海關可根據情況實施轉基因項目抽查檢測。
海關按照國家認可的檢測方法和標準進行轉基因項目檢測。第九條 經轉基因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境。如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海關通知貨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壹)申報為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轉基因成分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不符的;
(二)申報為非轉基因產品,但經檢測其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第十條 進境供展覽用的轉基因產品,須憑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批準文件進境,展覽期間應當接受海關的監管。展覽結束後,所有轉基因產品必須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的,須按有關規定補辦進境檢驗檢疫手續。第三章 過境檢驗檢疫第十壹條 過境轉基因產品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須持規定的單證向進境口岸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查合格的,準予過境,並由出境口岸海關監督其出境。對改換原包裝及變更過境線路的過境轉基因產品,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過境手續。第四章 出境檢驗檢疫第十二條 對出境產品需要進行轉基因檢測或者出具非轉基因證明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發布的轉基因產品進境要求。第十三條 海關受理申請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發布的批準轉基因技術應用於商業化生產的信息,按規定抽樣送轉基因檢測實驗室作轉基因項目檢測,依據出具的檢測報告,確認為轉基因產品並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轉基因產品進境要求的,出具相關檢驗檢疫單證;確認為非轉基因產品的,出具非轉基因產品證明。第五章 附 則第十四條 對進出境轉基因產品除按本辦法規定實施轉基因項目檢測和監管外,其他檢驗檢疫項目內容按照法律法規和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承擔轉基因項目檢測的實驗室必須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能力驗證。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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