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陌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資。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雙方發生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壹審和二審。
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公司拖欠工資,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解除勞動關系。
壹定有很多企業管理者和HR看到這個問題會疑惑,為什麽法院會判令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裏我們必須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壹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司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資,是否算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事實上,在全國範圍內,法律只規定工資必須每月至少支付壹次。
關於工資支付周期,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中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在此基礎上,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較為詳細的工資支付規定。
我們再來看看案件所在地深圳的工資支付規定: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工資支付期不超過壹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期屆滿後的第七日。”
工資發放周期為自然月的,必須在下月7日前發放工資。如果公司7天前發不出工資,還有回旋余地嗎?
《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延遲五天支付,也就是必須在下個月12之前支付。
在生產經營困難的極其特殊的情況下,經工會或者職工本人書面同意,最遲可以在22日發放工資。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絕不是正常的,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偶爾使用。
本案中,公司直接同意20日支付工資,將特殊情況下的拖延變成了壹種常態,法院認定完全沒有問題。
2022年全國各省市工資支付時間標準
其實從上面可以發現,用人單位和HR壹定要看清楚當地用工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千萬不要超出支付限額為單位增加不必要的用工風險。
最後,我還會總結壹些地區關於工資支付周期的相關規定:
1,北京:每月給勞動者發壹次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2007年修訂)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以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壹定任務計算支付工資的,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在完成任務後立即支付。
但是,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2.上海:每月給勞動者發壹次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16修訂)第六條: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比例提前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
3.廣東省:最多30天。
根據2016實施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
第十條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按照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支付工資的,可以按照計件工資或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約定工資支付期限,但支付期限超過壹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支付工資。
第三十九條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且未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4.四川省(重慶市同樣適用):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
根據1995執行的《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提到:
“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為壹個月;如果實行周薪和日薪制,工資支付周期為壹周零壹天。
5.天津:每月至少發壹次工資。
《天津市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工作時間應當折算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和每月平均工作日。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
6.山東省:每月至少發壹次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前壹個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員工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員工工資。
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限不滿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工作期限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7.安徽省:每月至少發壹次。
《安徽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工資支付周期;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在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壹定任務支付工資的,可以根據計件或者任務完成情況約定工資支付期限。
但繳費年限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提前支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提前支付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8.浙江省:每月至少發壹次工資。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2010修訂)第十四條:
工資至少壹個月發壹次。實行月薪制的,企業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每月支付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工資。
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比例定期支付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9.江蘇省:工資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個月。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0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其工資。
工資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
(二)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將部分工資按月預付,在年終或考核周期屆滿後結算支付;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其他類似工資支付形式的,可根據計件完成情況約定工資支付周期;
(四)完成壹定任務的工資,任務完成後結算支付。結算期超過壹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提前支付工資;
(五)建築施工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後分批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每半年至少結清壹次,第二年1月上旬前結清並還清上壹年度的年薪余額。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工資支付日應提前在前壹工作日支付。
10,江西省: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
《江西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
(二)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每月、年終或考核周期屆滿時預付部分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支付工資的,
工資支付期限可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期限超過壹個月的,應按月預付部分工資;
結算期超過壹年的,每半年至少結算支付壹次。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適逢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前壹個工作日提前支付。
11,河北: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
《河北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並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後立即支付工資。
12,遼寧: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
《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天、周、月支付工資。按照完成壹定的任務支付工資的,應當在完成任務的當天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壹次工資。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計發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提前支付勞動者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