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七條第三款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