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在運動員中試用未經有關部門正式批準和審定的各種營養品。第四條 為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系統、科學的訓練和競賽,對各級各類運動員運動營養補充品的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 第五條 各級各類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
(壹)國家體委科教司(以下簡稱國家體委)負責各級各類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工作。
(二)各國家集訓隊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各國家集訓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委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優秀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和業余體校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工作。
(四)文化部辦公廳、總參軍訓部、行業體協負責本系統優秀運動隊、運動學校和業余體校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委,總政文化部、總參軍訓部和有關行業體協應成立由三至五名責任心強、組織紀律性強、懂業務的同誌組成的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部門、本轄區、本系統運動員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各單位確定,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其職責是:
(壹)檢查、指導和監督下級各單位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小組的工作;
(二)定期向國家體委科教司報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情況;
(三)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做出處理決定,並監督執行。第七條 國家集訓隊業務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各市體委,總政文化部、總參軍訓部和有關行業協會的運動隊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三至五名營養、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小組,負責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管理單位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組成員由各單位確定,報國家體委科教司備案。其職責是
(壹)對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進行教育和指導;
(二)對贊助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充劑的購買和驗收進行審批;
(三)對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定期向上級領導報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品的情況;
(五)報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品的情況;
(六)報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品的情況。(四)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情況;
(五)對使用某種運動營養補充劑不能確定安全可靠或有不同意見時,通過上級管理部門向國家體委科教司報告有關情況,並由國家體委運動營養審查委員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並執行上級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第八條 運動隊領隊、主(總)教練員、教練員必須認真負責本隊、本組運動員運動營養補充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隊醫負責監督實施。第九條 嚴格加強重大比賽賽前、賽中運動營養補充劑的使用和管理,由代表團指定專人負責集中統壹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無權擅自使用。第十條 各級各類運動隊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辦法。第十壹條 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的管理。第三章 運動營養補充劑的使用 第十壹條 購買和贊助運動員使用的運動營養補充劑,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藥品和質量監督法律的規定和標準;
(二)必須經興奮劑檢測機構檢測,證明不含國際奧委會確定的禁用藥物和成分;
(三)必須經其主管單位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小組審核批準。如:"健力寶"、"健力寶"、"健力寶"、"健力寶"、"健力寶")。運動隊應會同生產單位提供產品名稱、商標、生產單位、生產日期、主管部門的授權書和批號(如健字、準字號等)、研制報告、興奮劑檢測報告、配方組成成分名稱、運動性能檢測報告、毒副作用檢測報告、衛生學檢測報告、產品質量標準、產品穩定性檢測報告等資料。
(2)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小組負責審查,在確定資料齊全、療效顯著、安全可靠、無不良後果後,方可批準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本單位(部門)運動營養補充劑使用管理小組批準,不得購買、接受贊助為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充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