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及蘇州地方相關政策介紹如下:
壹、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股東符合法定條件。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全體股東的出資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有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二、蘇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蘇府〔2016〕126號
《市政府印發關於放寬市場主體(經營場所)住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壹.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本實施意見所稱住所,是指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
本實施意見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其次,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登記,為社會公眾市場主體提供合法的服務場所,並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行政管轄權。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周邊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下列建築物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四)經鑒定為危房的;
(五)(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決定明令禁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情形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管理,市場主體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虛假、冒名登記。市政府組織規劃、住建、公安、環保、安監、消防、文化廣電、工商、市容市政、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定期梳理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並通過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四、下列建築可以作為市場住所(經營場所):
(壹)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人防工程、住宅小區業主****,有部分非住宅建築;
(二)學校用房、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本意見實施條件、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城鎮住宅;
(四)獨立式城鎮住宅(獨棟獨立式住宅);
(五)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V.僅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經業主利害關系人同意,可以將城鎮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壹)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二)數據處理、集成電路設計;
(三)動漫遊戲開發、文化創意服務;
(四)翻譯服務;
(五)工業設計、服裝設計等專業設計服務;
(六)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上交易服務;
(七)咨詢策劃、咨詢代理;
(八)股權投資;
(九)提供上門服務的家政服務;
(十)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個人。
六、市場主體利用本鎮獨立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經營項目的,應當經申請人、業主利害關系人同意。
七、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城鎮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壹)工業生產加工業;
(二)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銷售、倉儲、研發、試制;
(三)賓館、咖啡廳、快餐店、茶座、酒吧等餐飲服務業;
(四)茶座、歌舞廳、電子遊藝廳、網吧;
(五)商場、集貿市場;
(六)洗染、洗浴、收廢品服務業;
(七)汽車(摩托車)洗車、修理業;
(八)醫院、療養院;
(九)寵物服務業;
(十)廢棄物經營;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利用住宅從事的其他經營項目。
VIII.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利用其住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無汙染生產經營活動。
九、利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得違反住所(經營場所)禁止區域清單的規定。
十、辦理住宅等非商業性使用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營業執照不作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證明。
十壹、法律法規未作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的市場住所(經營場所),經房屋所有權人或授權管理方書面同意,允許2個以上市場住所將同壹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在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試點 "工位登記",即壹張辦公桌、壹個工作單元就可以辦壹個企業,實行集群登記。
十二、在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孵化器、創客空間、寫字樓等區域,或高校、科研單位、商務秘書事務所,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企業住所可以與實際經營場所分離
(壹)電子商務等 "互聯網+"(須經
(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須經許可審批的事項除外);
(三)研究與試驗發展;
(四)科技推廣與應用服務;
(五)文學藝術創作。
住所與實際經營場所在同壹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由市場主體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書面報告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壹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應當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商務秘書公司可以為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配套商務秘書服務。具體登記辦法由蘇州市工商局制定。
十三、市場主體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依法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壹)使用自有房屋的,應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房屋產權證明,沒有房屋產權證明的,可提交申請人自有房屋的有關說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租賃合同,無需提交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明;
(三)租用軍隊房屋的,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
< p> (四)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五)使用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孵化器、辦公場所、眾創空間、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商務秘書事務所等集中辦公場所的,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市場住所(經營場所)地址應按市、縣(區)、街(路、鄉、鎮)、區(村)、門牌號詳細填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在審批過程中出現投訴、舉報等情況的,應當啟動核查程序。
十四、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或者已經報批的有關要求,在政務服務中心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變更審批不得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十五、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按照 "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的原則,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查處違法違規場所。
(壹)規劃、住建、國土、安監、市容和市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或使用違章建築、危房,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安、消防、環保、安監、農業、文廣新、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住所(經營場所)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依法審批涉及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的許可審批事項;
(三)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系統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提供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騙取登記,或者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執行住所信息申報制度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管理方未履行管理職責的,取消住所信息所在地區的申報資格。
(五)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在禁止區域清單所列範圍內的,監管單位按照法定職責負責對市場主體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禁止類經營項目違法行為的監管。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建立住所(經營場所)隨機抽查監管制度,開展重點抽查和聯合抽查。依托統壹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形成監管合力。
三、工作場所登記方式需要註意的問題:
雖然全國各地域的具體政策存在差異,但工商稅務部門對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給予更多優惠的基本方針是不變的。首都北京從去年開始清理僵屍企業和違規創業園區。有實際經營需要的,建議實際租賃為好。選擇非住宅類住房。
如果出於成本考慮,選擇註冊創業園區工作站,需要註意的是,必須經所在區管委會允許設立創業園區,或經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批準設立,方可入駐。同時,入駐企業必須自覺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