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銷貨單、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交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分析詳情
采購藥品時,企業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發票。發票應當列明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不能全部列明的,應當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原印章、註明稅票號碼。發票上的購、銷單位名稱及金額、品名應當與付款流向及金額、品名壹致,並與財務賬目內容相對應。發票按有關規定保存。采購藥品應當建立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有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生產廠商、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采購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當標明產地。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緊急救治等特殊情況,以及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企業可采用直調方式購銷藥品,將已采購的藥品不入本企業倉庫,直接從供貨單位發送到購貨單位,並建立專門的采購記錄,保證有效的質量跟蹤和追溯。
三、藥品購銷記錄保存能夠保留幾年?
藥品零售企業的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建立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記錄能夠保持藥品的可追溯性,壹旦發生藥害事故,通過購銷記錄,能夠第壹時間掌握到藥品的流向,從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以控制事態的發展。
所以根據有關的規定,藥品的銷售記錄銷售臺帳,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壹年不得少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