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下列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壹)優先采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高溫危害。對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確保其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由專人進行日常高溫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類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三級以上高溫作業。
哪些人可以領取高溫補貼?
1、勞動者從事露天作業且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載明具體項目和金額;
2.用人單位安排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非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當月高溫津貼;超過5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3.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並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