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可見,國家註意到了特殊精神藥品,並給予了壹定的重視。
在2005年7月26日國務院通過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對安定類藥品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條例規定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種植、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審批程序和監督管理,以及違反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條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將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總量控制,第壹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得用於健康人的臨床試驗等。在我看來,最重要的壹點是,國家禁止零售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這個規定可以很好地控制毒品的濫用,但這個規定的實施並不能完全控制安定類藥物。在北京的遠郊區縣,還有壹些零售藥店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憑處方購買非處方藥。因此,我認為最重要的是國家要加大監管力度,同時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藥品就像壹把雙刃劍,在治療疾病的同時,其副作用也會影響身體健康。因此,安全合理用藥顯得尤為重要。對此,不僅國家要加強立法和監管,我們每個公民都應該普及藥品常識,學會保護自己,合理用藥,這樣才能遠離藥品的副作用,讓自己擁有更健康的身體!
摘自理大博客《凝結的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