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廳文件
桂財采〔200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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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和政府采購法》及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集中采購機構監督
考核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工作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采購機構,是指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承擔集中采購任務的專門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設置的集中采購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第五條 對集中采購機構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壹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對集中采購機構每半年進行壹次全面綜合考核。上半年的考核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的考核期為當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第七條 采用定期考核方式的,財政部門應於當年7月份、次年1月份,向集中采購機構發出書面考核通知,明確考核時間和要求。考核通知應在考核開始前15天發出。
采用定項考核方式的,財政部門應在考核開始前15天發出書面考核通知,將考核時間、要求和項目內容通知被考核集中采購機構。定項考核的項目原則上應在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範圍內選取。
第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接到考核通知後,在7天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九條 考核小組對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自查報告和相關考核資料進行驗證核實,對考核內容進行量化打分。考核實行百分制。
第十條 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時,財政部門可向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評委征求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壹條 考核小組要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書面考核意見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必須向財政部門報告。考核小組在形成考核意見前,應當與集中采購機構交換意見,集中采購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告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綜合考核小組意見和采購人、供應商、專家評委的意見及日常現場監督的具體情況,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報告作出後,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考核結果在財政部或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並按時將整改情況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基礎工作考核。標準分為15分。
(壹)崗位設置。標準分為1分。
1、建立了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0.5分;沒有建立崗位工作責任制度的,記零分。
2、工作崗位設置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權責明確,形成內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制衡機制的,記0.5分;崗位設置不合理,沒有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的,記零分。
(二)人員技能。標準分為2分。
人員配備滿足工作需要,其中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含60%)以上,記2分;達不到60%的,記零分。
(三)業務培訓。標準分為5分。
1、每年每季度開展內部業務培訓二次以上(含二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1天)的,記1分;每季度培訓未達二次的,記零分。
2、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年度業務培訓,考核通過率達到95%(含95%)以上的,記4分;未達到95%的,記零分
(四)檔案管理。標準分為2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的,記0.5分;沒有制定檔案管理制度的,記零分。
2、歸檔資料及時、完整、真實,且保管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記1.5分;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每壹項扣0.5分,扣完1.5分為止。
(五)收費和資金管理。標準分為3分。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經財政、物價部門批準,且按物價、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記1.5分;不按按物價、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記零分,財務支出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記1.5分;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規定的,記零分。
(六)基礎數據庫建設。標準分2分。
建立了功能完善的商品價格庫、供應商資料庫等基礎數據庫的記2分;功能不完善的相應扣分,扣完2分為止。
第十五條 代理程序考核。標準分為45分。
(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標準分為2分。
按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與采購人簽訂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的,記2分;未按規定簽訂協議的,記零分。
(二)執行采購方式。標準分為5分。
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執行的,記5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壹次的,記零分。
(三)編制采購文件。標準分為10分。
編制的采購文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合法、合規、科學、細致、嚴謹,沒有出現差錯的記10分;如出現原則性差錯,每出現壹次扣1分;出現壹般性差錯每出現壹次扣0.2分,扣完10分為止。出現傾向性條款經專家評委依法依規確認的記零分。
(四)發布采購信息、公告采購結果。標準分為6分。
應當發布采購信息的項目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記3分;每缺壹項扣1分,扣完3分為止。
應當公告的采購結果全部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的,記3分;每缺壹項扣1分,扣完3分為止。
(五)執行政府采購工作程序。標準分為5分。
采購活動組織計劃周密、采購工作程序合法合規,受到各方好評的,記5分;采購活動組織不周或混亂,為此被采購人、供應商或專家評委有效投訴的,壹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為此導致采購失敗的,記零分。
(六)抽取評審專家。標準分為3分。
按規定從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記3分;未按規定抽取的,壹次扣1分,扣完3分為止。
(七)組織評審委員會。標準分為3分。
按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的,記3分;未按規定組織的,壹次扣1分,扣完3分為止。
(八)反饋評審專家工作情況。標準分為3分。
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報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的,記3分;漏報壹次扣1分,扣完3分為止。
(九)督促或組織簽訂采購合同。標準分3分。
在規定時間內督促或組織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記3分;延期壹次扣0.5分,扣完3分為止。由采購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購機構問題引起的除外。
(十)采購資料備案。標準分為5分。
按規定將采購代理協議、采購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必須備案的資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記5分;漏項、缺項或者遲報的,每出現壹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
第十六條 服務質量和業績考核。標準分為20分。
(壹)及時向采購人提供代理采購服務。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采購的,記5分;不能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采購的,每出現壹次扣1分,扣完5分為止。由采購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購機構問題引起的除外。
集中采購機構在與采購人之間辦理各項手續時,雙方應簽字確認辦理時間,以區分責任。采購人在送達采購計劃後不按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查。
(二)按時退付供應商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的,記2分。每違規壹次,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三)考核期內采購項目的實際采購價格低於采購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記3分;采購價格超預算和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或者未超預算但采購價格高於同質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場同期平均價格的,出現壹例扣1分,扣完3分為止。
(四)考核期內沒有供應商質疑和投訴集中采購機構現象,或者供應商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質疑答復沒有疑義,不再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的,或者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問題不屬實的,記5分;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仍有疑義,繼續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經同級財政部門調查核實供應商反映問題屬實的,記零分。
(五)采購人對集中采購機構服務態度和質量的滿意度達到80%(含80%)以上的,記3分;達不到80%的,記零分。
(六)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滿意度達到80%(含80%)以上的,記2分;未達到80%的,記零分。
以上(五)(六)項以無記名問卷調查結果為記分依據。
第十七條 執行法律遵守紀律情況考核。標準分為10分。
(壹)考核期內認真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記5分。
(二)建立健全內部廉潔自律制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內部廉潔自律規定,沒有出現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記5分。
出現違法違紀案件被有關部門及內部檢查核實的,考核等次確定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信息統計考核。標準分為10分。
政府采購信息報表報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記10分;遲報壹天扣0.5分,漏報壹項或缺報壹次的扣1分,扣完10分為止。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總分達到90分及以上的為優秀,80分及以上的為優良,6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達不到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壹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其中涉及集中采購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壹條 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應當采取規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壹至三個月的代理采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
(壹)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其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 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將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且視情節給予短期離崗學習、調離(辭退)、處分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於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或考核小組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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