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20日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3日
藥品鐵路擬開放競爭性價格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審議國務院關於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對於其中的個別條款進行集中修改。經修改,擬放開藥品、鐵路、郵政、煙草專賣領域的競爭性價格和下放定價權等事項。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價格。
考慮到上述規定中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有的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有的可以由政府與企業協商或者通過招標的形式定價,價格放開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監管規則,加強價格監測,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草案對上述條款做了修改,開放了藥品、鐵路、郵政領域競爭性價格。
2015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去第七條第壹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壹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並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壹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