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必須同時持有《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亮證營業,嚴禁無證營業。第六條 凡在集市上經營的食品,都應按品種劃行歸類,在指定攤點經營,不得在市場內流動叫賣或在場外交易。不得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放在壹起,防止交叉汙染。第七條 經營直接入口的食品、飲料、切開的瓜果和散裝消毒乳類,必須在食品亭(房、車、棚、玻璃箱、罩)內的臺架上出售(有嚴密小包裝者除外),並需具備防塵、防蠅設備。第八條 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臺面、衡器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禁止用廢紙、書報或有毒塑料薄膜包裝直接入口食品。
盛放直接入口熟食品的容器、餐具、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第九條 從事經營食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業。健康證應隨身攜帶,以備查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條 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白色工作服、帽,必須使用工具售貨。第十壹條 出售的食品必須新鮮、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嚴禁經營下列食品:
(壹)腐敗變質、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如:河豚魚、毒磨菇、化肥生發的豆芽、浸泡過或拌過農藥的糧食、油料、幹菜等,以及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糧食、菜果等;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制品、痘肉及痘肉制品等;
(五)未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熟蟹、死黃鱔、死甲魚及其制品;
(六)不合格的自制糖果、“糖人”、糖稀、棉花糖等;
(七)用糖精、香精、人工色素配制的顏色水以及壹切人工著色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加入藥物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用料配方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和做為調料或食品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九)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過程中造成汙染的;
(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十壹)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十二)超過保存期限的;
(十三)無商標或無註冊商標的瓶裝酒類,以及假冒商標的食品、無生產日期的罐頭;
(十四)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臨時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五)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
(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