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四、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房地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器械;(3)古舊書籍;(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