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首先要向小販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就強行沒收,可以認定為搶劫,是違法的;法律沒有規定城管有權沒收私有財產。城管人員暫扣物品時,應依法出具暫扣物品通知書。
城管有執法權,城管執法的行政處罰範圍包括六個方面: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和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首先要向小販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就強行沒收,可以認定為搶劫,是違法的;法律沒有規定城管有權沒收私有財產。城管人員暫扣物品時,應依法出具暫扣物品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壹百元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