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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三個方面:

人員、硬件和軟件。

人員:要有藥學專業人員,具體條件要看擬開藥店是在縣以上地區還是在鄉鎮或村,地區的條件不壹定壹樣,這要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具體規定:

釋義:應該有藥學技術人員,要求在縣以上地區有執業藥師資格,在縣以下地區可以有執業藥師和中專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畢業並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在省內,可能還會有壹些差別。

硬件:必須有固定的藥品經營場所,應當能夠符合壹般藥品的儲存條件,不影響藥品質量,有利於藥品經營活動的開展,處於不同區域的經營場所對面積的要求可能不壹樣;

解讀:壹般縣城以上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倉庫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縣以下經營場所原則上為40平方米,倉庫為20平方米,但在去年,國家局對農村藥店的經營場所有所放寬,要求20平方米以上,能滿足階段性經營的要求即可。

軟件:必須制定符合規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體要求主要參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並能認真執行這些編制,做到有據可查或可追溯(即執行制度要有記錄)。

除上述條件外,開辦藥店辦手續要準備的材料有:

壹是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復印件各壹份,以及個人簡歷(求學和工作情況),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社會A類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是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三是擬設置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四是有可能設置經營場所、倉庫的,有關部門(民政局下面的地名區劃辦)批準的門牌號;

五是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四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註:不同省市要求可能不同。但相比其他類型的門店,所需的材料更加嚴格,這是毋庸置疑的。藥店壹直是壹個監管較為嚴格的行業。

以下是政府開藥店需要辦理的手續規定: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辦企業所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原件、復印件及簡歷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認為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即為受理日期。

(三)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受理申請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經營批準文件;

3.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及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4.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取得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5.擬辦企業的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驗收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審定申請後,依據驗收執行標準對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組織驗收,作出是否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這些手續辦理完畢後,妳向當地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後將向妳發出立項通知書,這時妳就可以正式籌建了,準備好書面驗收申請後,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組織人員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後將給妳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取得此證後必須在壹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GSP認證,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三個月內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認證檢查,通過後頒發證書。

藥店更名所需手續:

1.拿營業執照。先到要變更名稱的工商局查詢公章,領取名稱核準通知書,領取工商變更登記申請表填寫。

2、憑營業執照。名稱核準通知書。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

3、營業執照變更後再刻制印章,

4、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表(領取)。法定代表人復印件,

5.變更稅務登記證:變更稅務登記證應提交稅務登記證。代碼證副本。稅務變更登記表(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體情況各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藥監局。

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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