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總則、組織機構和職責、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9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壹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
抗菌藥物的組成結構:
抗菌藥物壹般是指具有殺菌或抑菌活性的藥物,包括各種抗生素、磺胺類、咪唑類、硝基咪唑類、喹諾酮類等化學合成藥物。由細菌、放線菌、真菌等微生物經培養而得到的某些產物,或用化學半合成法制造的相同或類似的物質,也可化學合成。
抗菌藥主要分為八大類,其中β—內酰胺類包括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碳青黴烯類、含酶抑制劑的β—內酰胺類及單環酰胺類等;氨基糖苷類;四環素類;氟喹諾酮類;葉酸途徑抑制劑類;氯黴素;糖肽類包括萬古黴素和替考拉寧;大環內酯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