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的列材料:
1.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3.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4.產品配方研發報告;
5.生產工藝說明;
6.產品檢驗報告;
7.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8.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二、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作出的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註冊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法律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保證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進行審評,並決定是否準予註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