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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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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為經營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集中、公開交易農副

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並遵循統壹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負責

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

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物價、農牧、動防

防疫、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合理資源、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

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按照 "誰建設、誰受益 "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

市政府責令新建、改建、擴建的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法設立,也可以自行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成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民主管理,規範行為,自律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市場啟動

第十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建設

、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壹次,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壹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後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當與居住人口、地域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的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0日內,到登記註冊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建設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舊城改造中建設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壹)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

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向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配備經本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

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和公告牌,並向

交易消費者公示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證照、違法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資

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以及動物防疫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

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要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並佩戴統壹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經營合格的計量器具;?

(六)監督農副產品銷售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壹)與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書(協議),對農產品及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和不合格農產品退市

、召回、退貨等作出規定,並督促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產品經營臺賬,記錄進貨渠道;設置標準化

市場農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檢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檢查

重要農副產品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禽、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最低等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的農副產品方可憑檢測合格證明銷售,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測

壹般的,不予銷售農副產品,影響農副產品質量安全。p>

禁止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進入市場;?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

其銷毀,做退市處理;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立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水果進行

農藥殘留抽樣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引

入市場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市場對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抽樣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上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聯動制度。協議或督促外地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

屠宰場、信譽好的生產廠家、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聯動關系,明確

供應主體和供應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確保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壹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壹)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

,專兼職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齊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門店應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建

占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損壞以及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的安全使用情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的

單位對市場建築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壹)劃行歸市,設置統壹規範、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牌和清晰的市場導引圖;市場通道暢通

,無擅自占道經營、擺賣、搭建、張貼;?

(2)承擔農貿市場責任區的 "門前三包 "責任;地面應硬化、平整、幹凈,有完善的清

掃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清洗消毒,並有記錄;設置垃圾等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

清運市場內的垃圾。

清運場內汙水、垃圾等廢棄物; ?

(三)設立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分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與其他家禽

經營區也應相對分開; ?

(四)督促畜禽肉經營者落實每日清洗消毒制度,禽類存放、銷售區落實每月清空禽類停業消毒制度

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處理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準的

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營業執照指定的區域內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的,應當在指定的場所和區域內交易,並免交市場管理費。

〖HT5H〗第二十壹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職責:?

(壹)應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首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

其主體資格的合法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

時,應當按照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明、畜肉及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具有相應的檢驗

合格證明和進貨票證等產品的合法憑證;?

(二)應當從經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並在攤位醒目位置懸掛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類

合格證明;購進的進境生豬肉及其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肉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

清洗消毒,並在市場開辦者的組織下實行空禽月停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落實安全防護

措施,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護用品,銷售時應當有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和熟食制品的,應當有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攤點應當

設置預餵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入市經營協議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主動向消費者發放信譽卡或者市場銷售專用

券,註明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者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明碼標價牌或者標價簽應當標明商品名稱、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格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壹)假冒偽劣或過期、失效、變質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壹)欺行霸市、哄擡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少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擡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假冒偽劣、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計量器具的;?

(五)虛假宣傳和以其他欺詐手段銷售農產品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

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

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等情況,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

場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登記註冊,對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

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 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銷售的農畜產品、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包括

包括畜禽及其產品、水產品的檢疫和藥物殘留檢測,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

合格證明,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

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

和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要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範進行審查、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不按法律規定辦理

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辦市場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對新建、擴建、改建農貿市場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擅自開辦市場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

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農貿市場按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審查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

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

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並按照

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五、對市場實行以下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處罰:?

(壹)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門店,不符合農貿市場條件的,責

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農貿市場條件的,予以取締; ?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HT5H〗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

明檢查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和場外責任

區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

〖HT5H〗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

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HT5H〗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T5H〗第四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

第四十壹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依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壹年內搬遷;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兩年內改造;逾期不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不

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改造期間,不予審驗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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