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會應當:調查核實;組織對村(居)民代表的評議;符合條件的村(居)公示;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人。鎮社會救助辦應當: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返鄉村(居);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村(居),並書面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區民政局審核批準;符合條件的回村(居)公示;不合格的逐步退貨。經核實、審批後,救助金將發放給符合條件的受助人員。
退伍軍人大病救助申請條件如下:
1,總商會批準的貧困工人;
2.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3、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享受民政部門定期補助的重點供養對象;
5、農村五保對象;
6、享受民政部門定期生活補貼的六十年代退休職工;
7.城鎮無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人員。大病醫療救助的病種包括44種。大病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大病產生的高額醫療費用進行報銷,使大多數人不會因患病而陷入經濟困難。
重疾搶救流程
1.先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然後由村(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3、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並提出民主評議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三天以上;
4、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其他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材料進行審核,然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等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6、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審批意見和救助金額,由民政局、衛生局出具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壹)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年限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