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局《行政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醫師執業證書,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十三)利用虛假學歷騙取考試取得的醫師證書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幹擾其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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