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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青岡縣離休老幹部住院費用如何報銷 謝謝!

為進壹步規範離休老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藥費報銷管理,確保離休老幹部醫藥費正常支付,克服浪費現象,最大限度地保證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患病得到及時治療,參照《關於離休幹部醫藥費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勞社[2003]15號)和《關於老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報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廣財社[2005]123號)文件精神,現就老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報銷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壹、藥品和診療項目管理。參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和《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超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藥品和診療項目壹律不予報銷。二是實行 "定點醫院、定點藥店、重復處方、住院費用清單、按規定報銷 "的管理原則。定點醫院、定點藥店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同。因病需住院治療的,定點醫院須憑本人《退休證》或《傷殘證》和《醫療保險審核卡》或《準入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證明 "須交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出院後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原則上每年第壹季度內結清上年度醫療費用(單次異地就醫費用在 100 元以上的可轉入)。在定點醫院門診購藥,必須 "壹票壹處方",並在檢查治療費後附相關證明材料;在定點藥店購藥,發票必須註明藥品的具體名稱、劑量、金額等。否則不予報銷;住院費必須報銷。否則不予報銷。住院費用的報銷必須以入院證明、出院證明、住院清單及其他相關文件為依據。報銷範圍內的費用按實報銷。住院床位費按離休老紅軍40元/天、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地級離休老幹部30元/天、其他離休老幹部20元/天、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15元/天的標準報銷。患者出院後在市內報銷2個月以上、市外報銷3個月以上,未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的,不予報銷。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治療原傷殘部位舊傷復發的住院醫療費用,經確認符合報銷範圍的,予以實報實銷。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門診醫療費,按上年度平均工資(或撫恤金)報銷,最高不超過壹個月的標準。(或轉入本人醫保卡按規定使用)。超出部分的門診醫療費由個人負擔。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住院費用按以下原則報銷:住院發生的符合報銷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實行壹次住院結算。在職職工: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報銷80%,個人支付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報銷85%,個人支付15%;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90%,個人支付10%。退休職工: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報銷85%,個人負擔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95%,個人負擔5%。革命傷殘軍人患慢性病需長期服藥但不需住院治療的,可申請特殊門診待遇,需提供三級定點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查資料。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壹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報銷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審批原則。使用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特殊材料、器械須履行審批手續,申報審批時須提供產品型號、供貨單位或生產廠家、聯系電話、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經審核批準後方可報銷。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藥品和壹次性費用在100元以上(註射劑每支單價在25元以上,口服制劑每片、袋、瓶單價在15元以上)的乙類藥品,不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由醫院根據自身條件和內部管理辦法確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患者的檢查報告單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病情需要,如檢查項目與患者病情無關或對病情治療無促進作用,所發生的檢查費用不予報銷。轉院原則。患者因病情需要轉往上級醫院治療的,必須由二級以上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後方可轉院。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轉院的,轉院後發生的壹切費用不予報銷。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轉院發生的符合報銷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報銷75%,個人支付25%;退休人員報銷80%,個人支付20%。對於門診治療,上述原則不變。門診待遇報銷原則。離休老幹部和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因公外出探親或患急病的,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後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否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按規定提出申請的離休老幹部、二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探親等期間患病的,可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憑處方復印件和醫療費用清單按規定報銷。其中,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費用報銷按第四項原則執行。VI.異地安置人員管理原則。常年居住在市外的離休老幹部、二級乙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由原供養單位在接收安置地選擇2至3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憑備案定點醫院開具的醫療費用發票和清單按規定報銷。七、為使離休老幹部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有病得到及時治療,杜絕浪費,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處方、用藥管理,嚴禁借醫生之名吃藥、開假藥、人情和虛開發票等行為,市醫保和市財政等部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和檢查,對違規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對違規醫療機構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違規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並扣除相應考核分數,違規醫生開具的處方醫保經辦機構不予認可。八、各單位要做好本通知的宣傳解釋工作。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此為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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