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進行相應調整。國家《藥品目錄》 的新藥增補工作每年進行壹次,各地不得自行進行新藥增補。增補進入國家乙類目錄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 情況,確定是否進人當地的乙類目錄。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五)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國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進行相應調整。國家《藥品目錄》的新藥增補工作每年進行壹次,各地不得自行進行新藥增補。增補進入國家乙類目錄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2.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人當地的乙類目錄。
在制定《藥品目錄》的工作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藥品檢驗,不得向藥品生產和經銷企業收取評審費和各種名目的費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業的負擔。制定《藥品目錄》所需經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撥款解決。
第四條
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載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原衛生部公布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