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上尚未出現的第三類植入體內或借用中醫理論制成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向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備案。
已上市的同類醫療器械出現不良事件,或者療效不明確的醫療器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制訂統壹的臨床試驗方案的規定。
開展此類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實施者、醫療機構及臨床試驗人員應當執行統壹的臨床試驗方案的規定。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針對具體受試產品的特性,確定臨床試驗例數、持續時間和臨床評價標準,使試驗結果具有統計學意義。
醫療器械臨床試用方案應當證明受試產品理論原理、基本結構、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況以及受試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醫療器械臨床驗證方案應當證明受試產品與已上市產品的主要結構、性能等要素是否實質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樣的安全性、有效性。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臨床試驗的題目;
(二)臨床試驗的目的、背景和內容;
(三)臨床評價標準;
(四)臨床試驗的風險與受益分析;
(五)臨床試驗人員姓名、職務、職稱和任職部門;
(六)總體設計,包括成功或失敗的可能性分析;
(七)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及其確定理由;
(八)每病種臨床試驗例數及其確定理由;
(九)選擇對象範圍、對象數量及選擇的理由,必要時對照組的設置;
(十)治療性產品應當有明確的適應癥或適用範圍;
(十壹)臨床性能的評價方法和統計處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預測及應當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十四)各方職責。
醫療機構與實施者簽署雙方同意的臨床試驗方案,並簽訂臨床試驗合同。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家以上(含兩家)醫療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