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病、殘、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和撫恤。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及其家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與醫療衛生人員家屬的應急救治工作,給予必要的幫助。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省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專項應急預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治和食品、飲用水、公共****、學校衛生工作,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急救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保證其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援、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物質條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置傳染病隔離室,進行醫學觀察和隔離治療。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救援體系,加強鄉(鎮)醫療機構建設,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級醫療機構,提高協助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和後備人才庫,定期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第三章 指揮與組織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和發生突發事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壹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崗到位,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相關救治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研機構集中開展相關科學研究;
(四)市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的指揮部。p>
(四)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和有關設施、設備;
(五)根據需要疏散或者隔離人員,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地區或者疫區采取緊急措施或者封鎖;
(六)根據需要對食品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