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招標和競價壹般可以歸納為兩種情況:
(1)投標單位與投標單位串通投標的。
投標單位私下操作,各種手段盡最大努力。在進入招投標程序之前,投標單位已經選定了有中標意向的單位,然後在有形建築市場上走過場,使得招投標制度流於形式。有的企業花大力氣找業務,為了獲得施工單位的私下承諾,使出各種招數,聯絡感情,百般招待。結果必然是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B)投標人之間的串通
投標前,所有投標人約定哪家中標,其他人陪標,然後中標人將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的“合理利潤”分給投標人作為報酬。壹般來說,各方的約定都具有壹定程度的長期合同性質,壹旦形成,這種形式就會成為大家公認的“潛規則”。
“陪標”的概念很典型。什麽是伴侶?某公共管理機構或公共企業為投標單位,甲方私下與該機構或單位商量以什麽價格(腐敗形成的低價)拿走該資源或項目,但國家法律要求以招標方式轉讓或承包。這也不難讓他們安排不真正投標的B、C、D商家進行虛假投標。同時故意做出公眾(包括真正有意願和可能參與投標的商家)無法知曉、難以參與投標信息傳遞和時間安排的設計。這樣,合作方甲、乙、丙、丁就構成了多個正式的招標主體,給招標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當然,競拍者也不是白忙的。甲方不僅要承擔他們參與虛假競價的各種費用,還要付給他們壹定數量的積分或壹定比例的報酬。分或比例,甚至形成了行規。
以2000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並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壹手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至兩年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再來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只有從這些實體法律規範的分析中,我們才會發現串通投標是壹件法律風險極低而利潤巨大的事情。串通投標,向評標人員行賄的,壹經發現,只處1%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取消壹兩年參加投標資格。即使嚴重到構成犯罪,也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緩期執行,但是不被拘留可以繼續做生意。在我國發達地區,盜竊1000元屬於“數額較大”的卷宗,構成盜竊罪,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比較而言,串通投標是多麽的“劃算”!況且就算做了,也很難查出來,像受賄通奸。從程序規範和執行機制來看,哪怕是輕微的法律責任也很難實現。查壹下這類案例公布的數量,就可以判斷了。
不需要使用任何經濟分析法學理論,不需要使用任何“收益(成本-收益)分析”歸責原則,甚至不需要研究相關事實。我們可以從規範本身判斷,現行制度存在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