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全船安全營運、安全管理和防止汙染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2 充分行使公司賦予的在安全與防汙染方面的絕對權力,保障人命安全、防止環境尤其是海洋環境的汙染、防止財產損失;
2.3 以簡明的方式向全體船員下達指令和命令,傳達公司的運輸生產計劃和各項定額、指標,提出全船完成任務的具體措施。在執行計劃的過程中,適時地總結經驗,修改補充原措施;
2.4 搞好船舶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積極領導並組織增產節約工作,熱情支持船員的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活動,最大限度地發揮船舶運輸效率,做到安全優質;註意了解港口收費情況,做好現場事實記錄,嚴格審核和簽署港口使費以及其他各種費用單證,努力降低生產成本;
2.5 審查和批準SMS要求的具體情況如大副編制的貨物配載計劃;有權拒絕裝運違反運輸規則的貨物;嚴格執行乘員定額和載重幹舷規定;裝卸危險品、重大件或貴重貨物時應責成大副監督裝卸,必要時親臨現場監督;
2.6 領導全體船員嚴格執行崗位職責,經常檢查各部門對各項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制度、維修保養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保持船舶適航、適貨狀態和設備的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生產;
2.7 負責組織復查SMS在船運行情況,並向岸上管理部門和安全總監報告。
2.8 審批各部門負責人制訂的運輸生產和維修保養方面的航次工作計劃;
2.9 積極組織船舶業余教育,督促各部門組織船員開展文化、技術業務、外語等學習,並針對船上各種設備的技術要求和不同人員的具體需要,發動船員自學,以提高全體船員的技術業務水平;
2.10 定期召開船務會議,布置檢查全船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工作,妥善解決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2.11 嚴格遵守有關的各項國際公約和規則,以及地區性規定。尤其是國際海上防汙公約及各國有關防汙染的規定,領導制定本船的防汙染具體措施,經常檢查和督促全體船員認真執行;
2.12 船舶遇到或發生重大問題,應迅速向公司請示報告。
2.13 負責組織全體船員制訂和落實防火、防爆、防凍、防工傷、防偷貨、防海盜、防偷渡、防走私毒品上船等各項防範措施,發生問題時應負責出面對外聯系和交涉。抓好防劫船、防外逃、防偷竊、防泄密、防走私、防販毒,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防範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
2.14 當受到軍事威脅、挑釁和進攻時,應慎重研究,及時采取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並急電公司請示報告;
2.15 按規定認真審閱並簽署航海日誌;監督對於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和電臺日誌的正確記載;
2.16 負責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船舶證書、船員適任證書和除鼠證書;經常檢查各種證書的有效期,及時辦理申請檢驗或換證。督促各部門有關負責人認真對待船旗國、船級社及有關方面代表對船舶進行的各項檢查;
2.17 認真做好船舶證書及文件更換、修改的記錄;
2.18 審查並簽署應變部署表後公布實施。定期主持各種演習,並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2.19 開航前應當:
2.19.1 根據航次任務及時通知各部門負責人做好各項開航準備工作;
2.19.2 督促二副備齊並改妥所需海圖和各種航海資料,制定出安全經濟航線,召開駕駛員會議,部署航行計劃,說明航線特點和註意事項;
2.19.3 檢查開航前各方面的準備情況,船船是否處於適航狀態,檢查本航次所需的燃潤物料、淡水、夥食等是否按計劃備足;
2.19.4 檢查各種船舶證書和船員證件是否齊全,有無過期;檢查運輸單證及港口文件是否齊全;船員是否全部到船;是否辦妥離港手續;
2.19.5 根據航次任務,夥食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大廚編制的夥食采買計劃,委派船舶夥食委員會成員負責采買。保持船上適當數量的主副食品及儲備。督促檢查夥食管理和船員夥食安排情況。
2.20 在航行中應當:
2.20.1 督促各部門負責人認真落實和實施航前所制定的各項計劃及措施;
2.20.2 特別註意督促和檢查全體船員嚴格執行值班與聯系制度,確保航行安全;
2.20.3 在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移泊,通過危險航道、狹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海域,航進冰區、礁區以及遇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和遇敵情時,上駕駛臺親自指揮或指導;
2.20.4 掌握潮汐、海流、風向風力的變化和對航行的影響,以及助航儀器的誤差,經常檢查和監督各駕駛員充分運用各種方法正確測定船位,及時修改航向,使船舶經常保持在計劃航線上航行,必要時應親自做好這項工作。
2.20.5 發現值班駕駛員采取的避讓措施或變換航向不當時,應立即糾正或親自指揮,直至確證本船已避離危險為止;親自主持關鍵轉向點的轉向;
2.20.6 密切註意氣象變化,及早采取防避臺風和暴風措施,督促電臺按時收錄氣象預報,組織並督促全體船員切實做好抗風浪的準備;
2.20.7 能見度不良,應利用壹切可行手段特別加強了望、使用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安全航速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發現附近的船舶時,要充分利用甚高頻無線電話聯系並協調安全避讓措施;督促值班駕駛員做系統的雷達避碰圖,確保霧航安全;
2.20.8 接近冰區或在冰區航行時,督促電臺值班人員及時收錄冰況預報,特別警惕冰山的危險,防止船體、推進器和舵等受到損壞,有破冰船引航時,必須嚴格遵守引航規則;
2.20.9 夜間航行時,應將航行指示和註意事項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薄"。任何時間當值班駕駛員喚請時,應盡快到達駕駛臺;
2.20.10 督促大副按時檢查所載貨物情況,據情采取通風、加固等有效措施以保護貨物安全,發現貨損,應組織船員搶救,防止擴大損失;
2.20.11 有責任保證引航員登離船時的安全,認真監督引航員的引領操作,不可放棄指揮的責任。如引航員操作不當,應立即糾正,必要時可以中止他的引領工作,要求更換引航員;
2.20.12 發現傳染病或壹時難以確診的可疑病情時,應立即采取各種有效的防疫措施,並及時報告公司和按公司指示報告抵達港的有關機關,申請檢疫;
2.20.13 如發生必須送岸搶救的危急病人時,應即電告公司或海上總指揮,同時,應迅速駛往最近的有足夠醫療條件的船舶或港口就醫;
2.20.14 發生死亡事件時,應立即電告公司,寫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證明材料,於船抵達港口時報送有關機關並抄報公司和當地(或鄰近)我國使領館,並拍攝搶救過程,遺體和悼念活動等現場照片,妥善保管,上交公司;
2.20.15 發生死亡事件,盡可能保存屍體,待抵達第壹港口處理,如保存屍體確有困難,可經公司批準後舉行海葬。妥善保管死亡者遺物,將其交給公司處理。
2.21 在停泊期間應當:
2.21.1 在錨泊時,應根據水深、地質和周圍環境以及水文、氣象等情況選擇錨位,並布置值班註意事項,經常督促檢查值班船員認真執行錨泊值班職責,並將有關要求以書面交代值班駕駛員或明確記入"船長夜航命令薄";
2.21.2 在錨泊或停卸時,督促大副據情采取通風等措施,保證貨物安全;
2.21.3 根據船舶動態,生產和工作的情況,按有關規定安排船員下地,並可視情決定增加留船值班人數或臨時取消船員登岸。
2.22 在本船應變或救助他船時,除應參照執行應變制度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外,還應特別註意:
2.22.1 當本船與他船發生碰撞後,應將本船的船名、國籍、船籍港、所屬公司名稱、出發港和目的港,以及本船受損情況通知對方,並取得對方船長的簽字證明。同樣,也應取得對方的相應資料並予以簽字證明。如果對方有船沈、人亡的危險,應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安全的條件下,積極領導本船船員救援對方的人員、船舶或貴重貨物,並認真做好記錄;
2.22.2 船舶發生海難時,應積極領導和組織全體船員采取壹切有效措施奮力搶救,並急電報告公司,如船舶面臨嚴重危險確需他船救助時,應按規定呼救求援。當來援船提出簽訂救援合同時,要鄭重斟酌條款並妥善處理;
2.22.3 經過努力而船舶確已無法挽救且將危及人身安全時,應認真研究並作出棄船決定,如時間許可,應急電簡要報告公司。棄船時,應組織船員有秩序地安全、迅速離船;督促有關主管船員攜帶必須攜帶的航海文件,迅速離船;親自攜帶國旗和航海日誌最後離船。棄船後,船長對船員仍保持其職權;
2.22.4 航行途中,如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情況或被棄船舶時,應及時向附近海岸電臺和船舶通播安全電報並電告公司,將情況記入航海日誌。如果公司指示把棄船拖往附近港口,應將經過情況連同航海日誌摘錄書面報送港口政府機關並抄送船舶代理,取得港口政府機關的簽字證明;
2.22.5 接到他船的呼救信號或發現附近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只要對本船沒有嚴重危險,應該盡量救助。應采取先與對方簽訂救助合同,同時將詳情電告公司;
2.22.6 船舶發生事故或在航行中遭遇惡劣天氣,如認為船舶或貨物可能受到損害時,應按海事處理的有關規定寫出海事報告或海事聲明,連同航海日誌摘錄,壹並在船舶抵達第壹港口時送交有關部門簽證,按需要申請檢驗,並妥善處理。
2.23 在修船時應當:
2.23.1 認真審批各部門修理計劃,匯總成廠修工程單,確定自修項目,壹並報送公司。組織船員做好監修和自修的準備工作;
2.23.2 修理過程中經常檢查工程的質量和進度,尤其是重點工程的情況,及時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督促各部門嚴格對廠修工程的監修和驗收,努力完成自修工程,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修船任務;
2.23.3 進塢後,帶領輪機長和大副認真檢查船殼和水線以下各種裝置,責成他們做好測量記錄,將檢查情況記入塢修文件;
2.23.4 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部署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督促檢查,尤其註意防火和防人身傷亡。必須與廠方簽訂消防協議,明確消防責任以確保修船安全。
2.24 接受新建、新購船舶時船長應當:
2.24.1 做好組織、思想和物質等各種準備工作;接受公司監造組或接船代表領導,並加強互相聯系和合作;領導船員研究並熟悉船舶性能、技術指標、合同規定和接船程序,制訂出接船計劃和具體措施;
2.24.2 組織船員做好對口交接,詳細了解各種設備的技術性能和操作規程,認真清點各種屬具、備件、工具、物料、證書以及圖紙和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按照合同規定參照有關規範做好試車、試航和各種設備的驗收工作;
2.24.3 組織船員進行技術練兵,迅速掌握船舶和各種設備的性能、特點和使用方法及操作規程;
2.24.4 辦妥各種船舶技術證書,部署受載或各項開航準備工作。
2.25 承辦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2.26 離任前應按公司人員交接的規定,認真完成全面移交工作。
大副
3.1 大副是船長的主要助手。在船長的領導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職責並協助船長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其他運輸管理工作,以及甲板部所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3.2 貫徹執行公司指示和本船船務會議的決定;制訂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經常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本部門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做好甲板部船員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門內和部門間的團結與協作。在公司或租船人代表在船期間,執行好代表人的指示。
3.3 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管理:
3.3.1 正確運用本船的貨艙結構和穩性資料,在保證貨物和船舶安全的條件下,充分利用倉容和載重量,合理配載。每航次積載前,應計算穩性,書面報請船長審閱;
3.3.2 根據計劃裝運貨物種類、數量、特性、標號和起卸港的次序,合理編制貨物積載圖,並明確分隔、襯墊和綁紮的要求及裝卸註意事項,經船長審批後,布置各駕駛員熟悉和執行;對集裝箱貨物配載,要合理安排箱位,中途港及目的港的箱位最好能分別獨立操作,要考慮開關艙順序,防止倒箱;為保證船舶穩性,宜先重箱、後輕箱,先小箱、後大箱;
3.3.3 裝貨前率領或督促值班駕駛員、水手長和木匠檢查貨倉和墊倉物料的清潔、幹燥情況,使其符合所載貨物的要求;檢查汙水溝(井)和黃蜂窩,清除雜物,保持暢通;檢查艙內電線,消防管系、測量管、空氣管、火警報警器以及測溫、測濕、通風和裝卸等設備或裝置、屬具,保證處於正常的技術狀態;
3.3.4 嚴格監督港口裝卸部門按貨物積載圖裝配。裝貨時如發現包裝不固,標號不符、不清,集裝箱貨物有箱損、貨損或遇鉛封脫落時應及時向港方提出,並做好現場記錄和大副收據上正確批註;
3.3.5 裝卸危險品,嚴格執行國際規範;裝卸糧食、冷藏貨和其他特殊貨物時,要申請貨物檢驗師的檢查和監裝監卸,並取得由檢驗師簽署的證書;
3.3.6 裝卸貨時,根據需要安排船員做好看艙理貨工作,防治貨損貨差和偷盜事故的發生;
3.3.7 裝卸重大件、危險品或貴重貨物時應在現場監督,必要時應親自指揮;
3.3.8 經常註意並掌握貨艙通風,在裝有冷藏貨物時,應經常聯系和督促冷藏員(或大管輪)保持冷藏貨艙(集裝箱)的溫度和濕度,嚴防發生貨損責任事故;
3.3.9 裝卸完畢後,應認真審閱簽署貨物交接單據,並將貨物積載和裝卸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3.3.10 管理郵件的存放、裝卸和交接工作。
3.4 正確掌握本船裝卸設備及屬具的安全負荷和操作規程。收放重吊時(如果有)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督促值班的駕駛員和水手經常註意碼頭工人是否正確操作,如因操作不當而造成損壞,應及時要求港方修復或賠償。
3.5 負責編制甲板部的年度、航次維修保養計劃,經船長審批後,組織甲板部船員按計劃做好船體、貨艙、艙面建築、裝卸設備和屬具、救生消防堵漏設備、帆纜索具以及和它們相聯有關的各種附屬裝置等的維修保養工作,使其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定期檢查,做好測量和損壞記錄。
3.6 負責匯總和編制甲板部的計劃修理工程和航次修理單,經船長審批後上報公司;修理期間,制定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組織好監修、驗收和自修工作,做好各種測量記錄;進塢後和出塢前,應會同船長和輪機長檢查船殼和水線以下各種裝置並做好測量記錄;每航次結束後,應填制甲板部航次維修工作報告報送公司。
3.7 開航前,做好以下檢查:
3.7.1 裝卸單證是否齊全;
3.7.2 甲板部船員是否都已到船;
3.7.3 淡水儲量是否已按計劃備足;
3.7.4 督促有關人員檢查本部門所轄區域,防止偷渡和違禁品上船;
3.7.5 二、三副的開航準備工作是否已做好;
3.7.6 貨艙是否封好,吊桿(如果有)是否已放妥固定;
3.7.7 貨物和甲板上的易動物件是否已經綁牢,放妥和加固,使其符合安全出航要求。
3.7.8 將以上檢查情況和其它開航準備報告船長並記入航海日誌。
3.8 大風浪侵襲前,督促水手長和木匠認真檢查錨、舷梯、救生艇、吊桿、貨物、易移動物件並予加固,把纜繩貯放入庫,親自檢查艙口的水密性和牢固情況,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督促有關人員認真關閉貨艙通風口和外側水密門窗以及疏通甲板排水孔道。
3.9 進出港口、靠離移泊和拋起錨時,應在船首了望,將現場情況和周圍環境及時報告駕駛臺,並按船長指示指揮現場工作。
3.10 每日檢查淡水艙、壓載水艙、汙水溝(井)的測量記錄並記入航海日誌;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即報告船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以避免發生事故。
3.11 經船長同意,負責安排淡水艙、壓載水艙的註入、排出和移註工作。
3.12 負責管理淡水的儲量和消耗;擬定節水措施和應急供水辦法,經船長批準後執行。
3.13 按規定審閱和簽署航海日誌,檢查並指導其他駕駛員正確記載;負責保管航海日誌有關的圖紙、技術資料及業務文件。
3.14 檢查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經驗教訓;檢查潛伏性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15 督促三副水手長做好救生、消防、堵漏設備和各種應變器材的維護工作,使其經常處於完整和良好的技術狀態;在船長領導下按時進行各種應變演習並在現場指揮;加強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和制定甲板部防火防爆的具體措施;當本船發生海事時,應迅速趕往現場,組織船員采取壹切有效措施,全力進行搶救。
3.16 嚴格遵守有關航運方面的各項國際公約、規則,尤其是國際海上防汙染公約及各國有關防汙染的規定。負責制訂甲板部防汙染的具體措施,經常檢查和督促本部門船員認真執行。
3.17 負責並督促做好甲板部的備件、物料、工具、勞保用品的請領、驗收、保管、使用、盤點和報銷工作。
3.18 組織並領導甲板部船員的技術業務和外語學習,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經常指導其他駕駛員做好本職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具體指導駕駛實習生按計劃完成實習任務。
3.19 經常對本部門船員的技術業務和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定期作出鑒定,提出對他們的獎勵、升降的建議並簽署意見,報送船長。
3.20 安排甲板部船員及廚工、服務員的休假換班計劃並報送船長。
3.21 保管全船的備用鑰匙;接船時與其他部門負責人協商並負責擬定全船艙室和庫房的分配方案,經船長核準後實施。
3.22 經常如實地向船長匯報甲板部的工作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3.23 當船長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或新任船長未到任前,臨時代理船長職務。
3.24 經常檢查和督促炊事、服務人員時刻註意經常保持個人及服裝、炊具、餐具、廚房、餐廳以及各自負責區域內的清潔衛生,並做好除蟲滅害工作。
3.25 經常檢查和督促廚工、服務員做好各自責任範圍內所管壹切器具、設備和養護工作,如須調整、檢修或改裝,應及時聯系有關人員並提出具體要求。
3.26 督促廚工、服務員將廢物和垃圾倒在指定地點,保持船舶衛生,防止汙染。
3.27 負責提出船舶公***生活區和廚房的家具、器皿、屬具、物料、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的請領計劃,列單送船長審閱簽署後上報公司;並負責對上述物品的驗收、保管、發放、盤點和報銷。
3.28 負責管理醫療器械和藥品。負責醫療器械、設備、藥品和備品的申領、采購、驗收、登記、保管、盤點和報銷;烈性藥物和毒藥必須與其它藥品嚴格分開並妥善保管,麻醉藥品應另外加鎖存放,經船長同意,也可指定壹名駕駛員具體負責本項工作。
3.29 經常教育和督促船員重視並保持個人衛生,對炊事、服務人員應定期檢查有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發現健康情況不適於海上工作的船員應即報告船長,並提出處理意見。
3.30 當船舶駛往流行性傳染病港口時,應采取預防接種或服藥預防措施,必要時建議船長限制船員登岸,或不添裝食物和淡水。
3.31 組織炊事服務人員努力學習業務和外語。
3.32 按公司要求在離任前認真進行各項移交事項。
水手長
7.1 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組織領導木匠和水手進行工作。
7.2 負責編制水手航行、停泊及了頭輪值班表,經大副批準後貫徹執行。必要時,參加了頭和操舵。
7.3 按航次維修保養工作計劃及大副指示安排水手工作。開工前備妥工具和用料,布置妥任務並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檢查,對高空、舷外其他復雜危險的作業,必須親自在現場督促和指導。
7.4 做好系纜、裝卸等設備的養護維修,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指導水手進行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它船藝工作。
7.5 教育水手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對新上船的水手進行安全教育,指導他們熟悉船上特點、註意事項、應變部署及其各種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7.6 組織水手進行救生、消防、堵漏、操艇和駛帆練習;負責管理和養護堵漏器材並保持完整、良好和取用便利;發生海事時,在船長、大副指揮下,帶領水手積極搶救。
7.7 管理甲板部物料屬具(由駕駛員專管的除外)、綁紮器材和勞保用品,做好請領、驗收、發放、清點等工作,註意節約使用,防止損壞變質;經常保持物料間整潔;經常整理養護各種工具、索具、裝卸照明燈具、繩梯和引水梯等,使保持良好狀態。
7.8 到港前按大副指示做好首尾纜,系錨鏈和裝卸等準備工作。
7.9 進出港口、靠離移泊時,按大副指示率領水手收放舷梯、安全網、及檔水板、系纜解纜、裝收防鼠檔等;壹般情況下在船尾協助二副工作。
7.10 裝貨前根據大副的指示,帶領水手清艙或洗艙,整理搬運墊艙物料,做好貨艙鋪墊;協助木匠清潔汙水溝(井),修理護肋板和艙底板。裝貨完畢後,按大副指示做好貨物綁紮工作。
7.11 裝卸貨時,應檢查吊桿、索具是否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艙蓋布、板、艙口梁及其保險裝置是否放置妥當;應註意防止屬具受損和保持甲板整潔、通路安全。
7.12 應熟練對重吊桿的安全正確使用,在大副監督指導下指揮重吊桿的收放和轉換操作;必要時按大副指示指揮水手自行裝卸重大件貨物。
7.13 做好開航準備工作:
7.13.1 檢查所裝貨物的穩固情況,必要時組織人員加固,隨後封艙落吊桿;
7.13.2 系固甲板部所管的可移動物件,尤其是放置在甲板上的物件;
7.13.3 檢查水手是否全部到船;
7.13.4 組織檢查本部門所轄區域,防止偷渡和違禁品上船;
7.13.5 出港後收放整理系纜,必要時存入庫房;巡視檢查全船甲板,使其符合出海時的安全要求;
7.13.6 經大副同意,在適當地區清除垃圾、汙物、廢料等。
7.14 做好室外環境衛生;做好防凍工作,指派水手包紮外露水管和水箱,放凈蒸汽管及水管內的殘水。
7.15 做好甲板機械的外部清潔保養;負責整理、檢查和保管甲板部使用的各種可移動燈具,做好這些燈具和甲板上的電源插座的防水防潮工作。
7.16 負責操縱手測深或機械測深和吊放運河探照燈及帶纜艇。大風浪來臨前,檢查落實防抗風浪的各項有關安全措施。
7.17 修船時,按大副指示做好自修、監修以及防火、防爆、防偷、防工傷等安全工作。
7.18 在未派專職木匠的船上,負責指派壹水輪流擔負木匠之責。
7.19 調動工作或離任時,應將所管理的工作和物品向接任人員交接清楚,並有關規定辦理好交接手續後,方可離任。
水手分為壹水和二水
壹水
9.1 壹水在值班駕駛員和水手長領導下,執行值班職責或參加維修保養工作。
9.2 值班時應堅守崗位切實執行值班制度的各項規定。開航前應做好試舵、檢查航行燈、備妥需要的旗號和信號等準備工作。
9.3 航行中按船長,值班駕駛員或引航員口令正確操舵,當口令不壹致時,應以船長的口令為準。值班未掌舵時,除進行工作外,必須認真了望。
9.4 按值班駕駛員指示正確轉狀態。
9.5 負責駕駛臺的整潔;負責信號旗、手錘、機械測深儀、拖曳式計程儀等的養護工作;按二副指示潤滑操舵儀的傳動裝置和對舵桿軸承加油。
9.6 根據需要執行拋錨、錨機操作,測量水艙和汙水溝(井)等工作;按大副指示參加系泊帶纜。
9.7 不參加值班時,在水手長安排下,參加系泊帶纜,起落吊桿,清艙洗艙,消防救生堵漏、了頭;收放舷梯、安全網、引水梯和救生艇(筏);做好敲銹油漆、拆裝檢查裝卸屬具,接插編結索具,縫補帆布等維修保養工作。必要時,按大副或水手長的指派做其他工作。(如根據水手長安排輪流擔負木匠工作之責)。
9.8 在航行與系泊值班期間,按規定巡視檢查船舶安全情況。
9.9 按值班駕駛員的指示,接送引水員、代理及來船工作人員,並註意保障其安全。
9.10 有責任指導和幫助二水進行工作和提高技藝。
9.11 按公司有關規定做好調動時的交接工作。
10 二水
10.1 二水在水手長領導下進行工作;值班時聽從值班駕駛員指揮。在工作中還應接受壹水的指導。
10.2 在水手長安排下,參加系泊帶纜,收放舷梯安全網和引水梯,敲鏟油漆,清潔和維修保養,上高舷外工作,起落吊桿和開關艙,看艙理貨綁紮貨物,拆裝檢查裝卸屬具,接插編結索具,縫補帆布,收放救生艇(筏),消防救生堵漏,了頭,以及大副、水手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10.3 協助壹水收放引水梯、計程儀並進行機械測深。
10.4 除進出港口和過運河外,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經船長同意後,可在壹級水手指導下學習操舵。
10.5 做好工作調動時的各項交接工作。
船員的稱謂和職責在國際上是通用的。即使稍有不壹樣,也只是大同小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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