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特殊性,國家對這兩類藥品的用藥和用量都有專門的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像吸毒者提供了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就可能構成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下面本文就為您介紹什麽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怎麽判的問題。 壹、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立案 標準 (壹)達到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 行政處罰 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註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怎麽判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川國家 管制 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走私、販賣毒品罪進行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就是關於什麽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怎麽判的相關介紹。結合多年的司法案例來看,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與走私、販賣毒品罪往往容易混淆,不易區分,而相比較而言,走私、販賣毒品罪的 刑罰 要重得多。因此如果您對本罪還有什麽疑惑,最好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比如 律師 ,他們才能結合具體的個案給予您最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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