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記規定,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通過防疫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以沖關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配合或者不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列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測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密閉小區居民拒不配合密閉小區管理,違反《衛生管理工作指引》擅自外出或聚集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隱瞞旅途信息,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代碼為黃色、紅色,不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在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聚餐、娛樂等聚會活動,經勸阻無效的,可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隱匿旅途信息,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設輔導班、棋牌攤點、麻將室、銷售感冒發燒藥品的,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衛生監督管理,經勸阻無效的,可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隱瞞旅行情況(特別是重點地區旅行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期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擴散,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409條之規定,可能涉嫌傳染病預防控制瀆職罪。
12.居民、商戶不配合防疫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傳染病防治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不配合疾控部門、公安部門開展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5月
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傳染病防治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發生期間,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因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
災害期間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衛生防疫法規,亂扔口罩、防護服及其他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338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病防治法規,隨意丟棄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用防護用品、器械,醫療垃圾、生活垃圾以及
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汙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柯薩奇病毒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患者、疑似患者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限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8.有發熱、幹咳、精神萎靡、嗅覺和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未按照疫病預防控制要求到發熱門診就診,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
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公共****;(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 場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9、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口罩或者其他關系民生的防疫急需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與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22.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將依法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業資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5日
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