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包括四大類證據: 壹、主體要件的證據: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托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二、利有職務之便的證據: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範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系的證據等。 三、主觀故意的證據: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